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 发现者不满7万奖励(组图)
作者:eric 时间:2023-11-16
导读:※奇闻提要: 经鉴定这批乌木树种为珍贵的金丝楠木,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
※奇闻提要: 经鉴定这批乌木树种为珍贵的金丝楠木,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一块木头,没那么值钱时,农民可以拿回家当柴烧;值钱了,政*府说,这是国家的。我国民法未明确先占制度,导致所有人不明或无所有人的无主物,当发生官民争夺时,其所有权往往都指向:国家。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本文转载于:经鉴定这批乌木树种为珍贵的金丝楠木 乌木国有 奖你七万
乌木归谁 追踪 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
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法学家梁慧星: 河道归国家 乌木自然归国家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逾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 同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关专家,专家学者们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四万网友 2万余人认为乌木应归个人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展开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法律专家 引用《民法通则》不恰当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乌木归谁 追踪 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
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法学家梁慧星: 河道归国家 乌木自然归国家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逾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 同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关专家,专家学者们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四万网友 2万余人认为乌木应归个人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展开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法律专家 引用《民法通则》不恰当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随便看看:
- [奇闻轶事]什么叫“从容自信”?看看三位开国将帅的合影就明白了。林彪元帅
- [奇闻轶事]1935年底,徐强给妻子特工李云安排一项特殊的任务:寻找两个
- [奇闻轶事]同治帝为何19岁就驾崩?看他每晚都由谁伺候,活到19岁已属高
- [奇闻轶事]当年李鸿章去英国访问,德国人给李鸿章推销马克沁机枪。当李鸿章
- [奇闻轶事]1945年,苏军攻克柏林,德国宣布战败,为报复德军在苏联境内
- [奇闻轶事]开国元帅中有四位老总,毛主席只承认三个,唯独他只叫同志
- [奇闻轶事]1942年,日军731部队内部的一名日本军医,在实验中感染了
- [奇闻轶事]照片中这名男子,是历史上唯一一位被屎憋死的人,他的名字叫约翰
- [奇闻轶事]毛岸英牺牲与谁有关系,毛主席一句话,揭露儿子死亡真相
- [奇闻轶事]公元650年,松赞干布因病去世,文成公主也被迫与之陪葬。唐高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推荐使用友言、多说、畅言(需备案后使用)等社会化评论插件
栏目分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