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过街买早餐被撞身亡 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
作者:eric 时间:2023-11-23
导读:市民黄成外出买早餐时被车撞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伤重不治身亡。在赔偿过程中,黄成是否属于工伤成为争议的话题。黄成亲属将他生前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黄成所在单位按工伤一次性赔偿黄成共计9万余元。 过马路买早餐..."
市民黄成外出买早餐时被车撞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伤重不治身亡。在赔偿过程中,黄成是否属于工伤成为争议的话题。黄成亲属将他生前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黄成所在单位按工伤一次性赔偿黄成共计9万余元。 过马路买早餐被撞身亡 2013年12月10日7时左右,在高坪区某小区从事物业工作的黄成准备到小区对面买早餐。此时,
李薇驾驶轿车从小龙方向往高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坪区江东大道(江东初中)处时,由于避让不及,将横穿马路的
黄成撞倒在地。一旁的市民见状立即报警,随后,黄成被送往医院。然而,由于伤势过重,黄成于2014年4月11日去世。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李薇承担全部责任;黄成不承担责任。 在与李薇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后(另案处理),黄成的家属找到了他所工作的单位南充某物管公司进行协商。黄成的家属认为,黄成(夜班)下班出事应属于工伤。 物管公司却认为,黄成为总经理助理,白天按时上行政班,不属于夜间保安,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黄成出事前并没有在公司上班,黄成横穿马路是私人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当天他是买早餐。 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4日,黄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核实认为,黄成与该物管公司在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无争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黄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同时,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也作出了由该公司支付黄成留薪工资281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1740元,共计94553元的决定。 公司起诉被驳回 物管公司不服黄成被撞身亡为工伤的认定,于2015年5月12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一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该物管公司仍不服,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物管公司称,黄成执行的是朝九晚五的作息时间,发生事故当天也未按平时的习惯骑电瓶车,因此质疑其当天是否在上下班途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据分析,黄成在出事的前一天并未请假, 出事的地点在其上班的小区门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同时,黄成作为管理层人员,提前上班、晚点下班符合客观实际,当天上下班未按平时习惯骑乘电瓶车的事实也并不能否认其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事实。而该公司提供的《道义补助金通知单》上可证实黄成买早餐的事实,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日前,该院驳回物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段林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成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上下班途中;?黄成在2013年12月9日晚上没有回家,当晚是否上夜班对本案是否为工伤并无影响,因12月10日黄成还要上白班。如果12月9日上夜班则为下班时间的合理时间段,如12月9日没上夜班,则为12月10日上班时间的合理时间段。因此,发生事故的时间段应为;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时间段内;。 同时,根据黄成12月9日晚没有回家的事实,基本可以判断黄成的行为是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该物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所以黄成的案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李薇驾驶轿车从小龙方向往高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坪区江东大道(江东初中)处时,由于避让不及,将横穿马路的
黄成撞倒在地。一旁的市民见状立即报警,随后,黄成被送往医院。然而,由于伤势过重,黄成于2014年4月11日去世。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李薇承担全部责任;黄成不承担责任。 在与李薇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后(另案处理),黄成的家属找到了他所工作的单位南充某物管公司进行协商。黄成的家属认为,黄成(夜班)下班出事应属于工伤。 物管公司却认为,黄成为总经理助理,白天按时上行政班,不属于夜间保安,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黄成出事前并没有在公司上班,黄成横穿马路是私人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当天他是买早餐。 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4日,黄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核实认为,黄成与该物管公司在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无争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黄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同时,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也作出了由该公司支付黄成留薪工资281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1740元,共计94553元的决定。 公司起诉被驳回 物管公司不服黄成被撞身亡为工伤的认定,于2015年5月12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一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该物管公司仍不服,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物管公司称,黄成执行的是朝九晚五的作息时间,发生事故当天也未按平时的习惯骑电瓶车,因此质疑其当天是否在上下班途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据分析,黄成在出事的前一天并未请假, 出事的地点在其上班的小区门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同时,黄成作为管理层人员,提前上班、晚点下班符合客观实际,当天上下班未按平时习惯骑乘电瓶车的事实也并不能否认其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事实。而该公司提供的《道义补助金通知单》上可证实黄成买早餐的事实,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日前,该院驳回物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段林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成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上下班途中;?黄成在2013年12月9日晚上没有回家,当晚是否上夜班对本案是否为工伤并无影响,因12月10日黄成还要上白班。如果12月9日上夜班则为下班时间的合理时间段,如12月9日没上夜班,则为12月10日上班时间的合理时间段。因此,发生事故的时间段应为;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时间段内;。 同时,根据黄成12月9日晚没有回家的事实,基本可以判断黄成的行为是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该物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所以黄成的案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随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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