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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增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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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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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县(市)区委,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大专院校党委: 《昆明市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行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打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施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国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行意见》(云发〔〕27号)精力,联合昆明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实用于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昆创新创业,其中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创新事迹明显或有较大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并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含团队)。高层次创业人才是指带技巧、项目、资金落户昆明创业,技巧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远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巧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和技巧创新的优良人才(含团队)。



第二章 引进造就政策



第三条 大力引进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一)对入选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创业类技巧领先项目、技巧先进项目、技巧进步项目分辨给予150万、100万元、60万元创业扶持赞助,资金按4:4:2的比例分三年到位;对入选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创新类技巧领先项目、技巧先进项目、技巧进步项目分辨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创新研发启动资金,资金按7:3的比例分两期到位;对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市场远景广阔的重点项目,评审后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产业化资金支撑。



(二)对引进国家最高科学技巧奖获得者、& 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1000万—2000万元创新研发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对引进国家& 千人打算&& 万人打算&& 外专千人打算&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500万—1000万元创新研发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的特别重大项目履行& 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个性化支撑政策。



(三)对我市引进并给予立项支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负责人3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团队其他成员租住房屋的,持续三年给予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企业所在地政府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省级以下处所留成部分)给其团队成员(限3人内)予以嘉奖。



第四条 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



(一)对国家和省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资金配套支撑;获市级立项的,给予10万元赞助。对产业化远景较好的引进国外新品种种植项目,给予20万元赞助。对每年遴选出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智成果示范单位给予10万元赞助。支撑学校、医院引进高端国际化管理人才(团队),对引进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重要负责人,按引进人才 报酬的5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薪酬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符合《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 措施(试行)》(云党人才〔〕4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政府每年遴选10名特聘专家,每人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



第五条 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造就勉励。



(一)从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 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嘉奖,入选国家& 千人打算&& 万人打算&& 国家杰青&及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打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嘉奖。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由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赞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巧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学技巧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分辨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嘉奖。对评选产生的春城人才奖、春城友谊奖、市有突出贡献优良专业技巧人员、市突出贡献高技巧人才,分辨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嘉奖。



(二)对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研究人员出国(境)深造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赞助,每年赞助人数不超过10人。对市属国有企事业科研、技巧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换和出国培训的,予以优先立项。



第六条 建立市场化引才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人才中介机构。对企业委托人才猎头机构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其负责项目被市政府立项支撑的,给予用人单位引才猎头服务费50%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推动人才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一)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到我市共建科研机构或创新载体,对设立研发机构或技巧中心的,给予其50万元赞助。对我市新建成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巧)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贴。对从我市申报新建成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或分站,每年分辨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站补贴,补贴期限3年。



(二)勉励支撑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用联合成效明显的企业在海外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技巧中心,对其研发机构或技巧中心项目负责人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昆明备案,且研究成果在昆明实现产业化的,经认定后给予研发机构或技巧中心50万元赞助。



第三章 创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勉励科技人才创业和成果转化。



(一)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巧等非货币财产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容许并勉励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创造成果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国家、省、市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赞助,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二)勉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巧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科研人员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3年内保存人事关系,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提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事迹,可作为专业技巧资格评价的根据。



第九条 完善落实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各类人才创办的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为开发新技巧、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高新技巧企业产生的职工教导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盘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情势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嘉奖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条 妥当解决人才居留落户。




(一)推动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两证整合&试点工作。对申请外国仁攀来华工作允许的国外高端人才,无犯法记载证明采用承诺制;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仁攀来华工作允许;入选国内相干人才打算的外国高端人才履行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二)对在昆的国家& 千人打算&和& 外专千人打算&人选中的外籍人员,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可申请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访问(F)或人才(R)签证。



(三)对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本人在市区落户不受年纪和市域领域内工作地的限制;本人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容许落户在人才集体户。



第十一条 对我市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级级和各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事迹突出、成效明显的优良中青年专业技巧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格请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巧职称。摸索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职称直聘措施。



第十二条 优化人才公共服务环境。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在昆明上学的,按照本人意愿及就近原则,由属地教导部门负责安排入学。建立市领导接洽高层次人才制度和服务人才例会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健康体检、疗养休假及春节慰问等运动。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作用充分施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式,形成统分联合、高低联动、和谐高效、整体推动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投入保障,完善考核评价。市财政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造就、扶持、勉励等实际需要,加能人才资金保障。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相干部门,加强对人才政策履行情况跟踪,进步财政资金应用绩效。对施展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取消其人才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地可联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履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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