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 &本市户籍自主创业加分审核补充材料的通知
为妥善做好自主创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直接落户审核工作,根据《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会议的有关精神,对自主创业补充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已经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其落户申请的在沪自主创业应届毕业生,须在11月30日前提交其自主创业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自主创业企业经营情况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成立时间和注册资金情况;
(二)企业营业场地情况及企业在该经营场所缴纳公共事业费用的佐证材料(报告附件1:8月-10月缴纳公共事业费用单据,如创办企业营业场地与工商登记时的营业场地不一致,须出具创办企业与物业部门签订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三)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附件2:8月-10月为其录用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应包含每个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如创业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四)企业经营情况及佐证材料(报告附件3:8月-10月其创办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佐证材料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证明其自主创业的真实性,方可添加自主创业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