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户口约定的服务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服务期
&首先我们要明白服务期就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所约定的协议,劳动者若是违反,需要赔偿培训期间的费用,赔偿费用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今天这个案例是关于用人单位帮助劳动者解决北京户口所约定的协议,这样的协议,并不是劳动法上所描述的服务期,导致劳动者违约后,公司要求违约金,未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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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李某辉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精某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某科技公司)扭任工程师,双方签行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8月14日,双方签署协议,约定精某科技公司为李某坏办理接收应届平业生进京落户事宜,李某辉在精某科技公司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加双方在此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精某科技公司有权将李某辉的户口、档案退回原籍,并要求李某辉赔偿招聘费、培训费共2万元。4月27日,李某杯因个人原因离职,精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辉当月工资。
&李某辉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确认双方在2013年7月15日至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精某科技公司为李某辉办理案关系移手续,并支付李某辉4月的税后工资,回了李某辉的其他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双方争辩
&用人单位诉称:李某辉原系我公司取工,双方约定李某辉在我公司的最低服务期跟为5年,在此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我公司有权将李某辉的户口、案退回原籍,且李某需向我公司支付全额赔偿金。
劳动者辩称:我已经离职,精某科技公司依法应当为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精某科技公司没有为我支付4月的税后工资,依法应当支付。
•法院裁判:不支持用人单位申诉事项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本案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签署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原因并非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而是解决北京户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依据该协议拒绝为李某辉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要求以工资折抵招聘费和培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4月的税后工资,并为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个人观点通过本案可以我们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只能因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并在劳动者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为解决北京户口面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服务期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不能对抗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后的任意解除权。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自然应当履行后合同义务,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当然,在现实中,劳动者需要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或是开具离职证明是非常耗时的,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在劳动者举证证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