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投奔
(一)经发动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底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纪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回沪投奔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吸收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底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现已按国家法定年纪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纪),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返沪投奔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老人投奔
(一)经发动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底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纪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回沪投奔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吸收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底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现已按国家法定年纪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纪),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返沪投奔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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