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日出台《关于鼓励留培学通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政策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培学通员,包含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培学通员。《若干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若干规定》将本市留培学通员工作中长期形成的做法和经验,如为留培学通员创办企业提供& 一门式&服务等,以文件的形式固化下来。明确提出,本市将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专项用于高层次留培学通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
《若干规定》在留培学通员企业注册资金、资金来源、设立专业化风险投资基金、留培学通员报考国家公务员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范畴,如留培学通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公务员职位等。
留学生归国创业政策
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培学通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培学通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对短期聘用的留培学通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培学通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培学通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培学通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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