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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由个人所得税学到的一些小常识,分享一下!

人才引进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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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所得期间:即纳税人实际取得应税所得的期间,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同时也是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间。 2、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 (1)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通俗解

&1、& 所得期间&:即纳税人实际取得应税所得的期间,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同时也是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间。

上海居转户-由个人所得税学到的一些小常识,分享一下!(图1)

&&& 2、&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

&&&&&&& (1)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 (2)对于稿酬所得,是指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时间;

&&&&&&& (3)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是指纳税人为取得的该项所得而提供使用权的期间;

&&&&&&& (4)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转让财产的时间;

&&&&&&& (5)对于偶然所得,是指纳税人得奖、中奖、中彩的时间;

&&&&&&& (6)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用以计息的持股或持债时间,或者是被股东用以进行分配的税后利润的所属时间。

&&&&&&& 从以上可见,&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其时间跨度有可能是一个月(最常见),也有可能是几个月(如补发以往月份应发未发的工资),甚至只有一天(如偶然所得等按次计算的)。

以上两个概念均为& 大集中&原有概念。在个人所得税新启用的申报表中均有解释。

&&& 3、& 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角度看& 所得期间&与& 税款所属时期&是同一时间段。

&&& 4、& 申报期限&:是指扣缴义务人已经扣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递交扣缴报告表的期限,通常是所得期的下个月1至15日。

&&& 举例说明如下:

&&& 例1 新业房地产公司在6月发放5月份的工资,在7月1至15日的申报期限内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新业房地产公司在7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中,填写的& 所得期间&为:2005年6月,& 所属时期(起)&为:2005年5月1日,& 所属时期(止)&为:2005年5月31日。& 税款所属期&由系统默认为2005年6月1日到6月30日。

&&& 例2 某单位在6月发放6月份的工资(即先领工资后工作,多见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7月1至15日的申报期限内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则该单位在7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中,填写的& 所得期间&为:2005年6月,& 所属时期(起)&为:2005年6月1日,& 所属时期(止)&为:2005年6月30日。& 税款所属期&由系统默认为2005年6月1日到6月30日。

&&& 注意事项:

&&& 各扣缴义务人在录入每一位纳税人的数据时,应特别注意划分清楚各种时间界限,确保录入的正确性。 税务机关的前台征收人员在受理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时,必须先审核各项时间数据,确定各项时间数据无误后再审核其他数据。



注:我就是因为8月所得由于人事的误操作(也没办法,上报所属月份可以选,一时疏忽也是难免的,但奇怪的是既然后来做了更改,但税务数据库里怎么没改呢,郁闷)上报进了6月所属(应该是7月所属)导致7月税收为空白,这真是冤枉啊,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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