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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2021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海归落户-上海户口-

人才引进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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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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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

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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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www.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上海户口新政策 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上海落户 积分落户 人才引进 投靠落户 应届生落户 海归落户 落户咨询就找培学通:13370044850
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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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创新创业指标问题解答

1、为什么我填报的积分指标审核状态显示为“审核完毕,申请无效”或者“已退回”?

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填报的创新创业指标显示审核结果为“审核完毕,申请无效”,原因是您填报的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积分要求;当该项指标显示审核结果为“已退回”,可根据市科委系统提示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2、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荣誉表彰称号获得者的证书如不慎丢失,该如何证明?

一般除证书外,获奖人或荣誉表彰称号获得者的人事档案中会有相应表彰材料,可联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将该材料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或由推荐单位提供获得荣誉称号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职务、获奖时间等信息向主办单位提出核实申请进行核实确认。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证书如不慎丢失,可在创新创业大赛官方网站查询获奖名单,或联系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开具相关证明。

3、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吸引社会投资情况?

创新创业指标中,科技型创业企业获得投资,限定现金投资和知识产权投资两种类型任选其一,需证明累计超过500万元(含)的投资金额已到位1年以上。投资资金存续时间应与该企业在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入驻周期相符。

获得现金投资累计超过500万元(含),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投资协议和审计报告等电子版证明材料。各项证明材料需内容相符,证明同一笔现金投资已资金到位满1年,且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含)。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需标注以“入资款”、“投资款”入账。审计报告需提供附股东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等证明投资资金到位的相关信息。

获得知识产权投资累计超过500万元(含),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和审计报告等电子版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包含: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审计报告需提供附股东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等证明投资资金到位的相关信息。

4、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经科技部、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连续入驻满1个自然年度?

科技型创业企业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的入驻合同,合同中注明的入驻时间需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入驻周期需达1个自然年度以上。

5、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工商注册地在经科技部、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内?

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需在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备案孵化场地范围内(包含已备案的各分运营主体的分管孵化场地)。

6、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如何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

需由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先行提供电子版凭证,确定机构孵化资质符合申报条件,具体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场地证明,如自有场地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租赁场地提供租赁证明。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为入驻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分配系统注册权限并告知后,创业企业方能进入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指标。

7、创新创业指标中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需符合什么条件?

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经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经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经市科委、北京众创空间联盟(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挂牌的北京市众创空间,需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认定或备案资质有效,并已向负责认定、备案的管理部门按年度备案所运营的孵化场地及面积(如多个孵化场地由多家运营主体分别管理,需同时备案各分运营主体企业名单)。

8、经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如何申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

经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企业可按最新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注册并登录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供电子版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出具的企业信用备案信息中需包含企业名称变更相关记录。

9、如何确认企业是否满足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就业的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且在积分落户本次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有效的(1月1日—12月31日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10、申请人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指标信息需进行现场人工审核吗?可以修改吗?

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填报并提供电子版凭证,无需现场人工审核。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及该项指标关联企业可随时填报或修改指标选项和电子版凭证。申报时限结束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将不能再对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的内容做修改。

11、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地址是什么?如何登录?填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时应注意什么?

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地址:https://kwscrc.bjcy.net.cn。申请人个人首次登录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前,需由所申报创新创业指标选项关联的企业先行注册登录,由该企业为申请人分配登录权限,申请人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系统默认身份证号后8位)登录系统即可。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根据全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安排,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将与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相关创新创业指标信息只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https://kwscrc.bjcy.net.cn)申报。请申请人确认已在该系统填报,并认可市科委审核结果,申报阶段结束后,已填报的指标将无法修改,并将依据市科委系统对该指标的审核结果计算相应分数。

12、创新创业指标中,需要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创新创业指标中,需要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有:

(1)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工商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一、二、三等奖项;

(2)在市科委指导、北京创业孵育协会(北京众创空间联盟)主办的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或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获一、二、三等奖项;

(3)在高新技术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4)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中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企业内,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5)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内,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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