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新发布了《关于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同步公布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以及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进沪落户标准分仍为72分,与去年保持一致。
详见下文↓↓
文章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说明、申报时间及流程、积分标准
《通知》要求
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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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示
上海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在学校申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外地高校毕业生可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领《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
对于未能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要求,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和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通知》明确
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直接落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基本相同,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直接落户标准分仍为72分,与保持一致。 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标准分还是为72分。应届生积分落户,每年落户名额超过居转户、人才引进,读书读得好也容易落沪啊。 凡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在6月14日前,向相关受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其中,博士毕业生的受理时间可延长至12月31日。
此外,《通知》强调相关部门及受理经办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同时,将充分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应届生直接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工作便民化程度。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同时,用人单位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师兄师姐的落户后在单位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这个单位学弟学妹的落户申请资格。
《通知》还提醒有意向申请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要向用人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
对因用人单位隐瞒情况导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错失户籍申请机会的,将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 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且在 年 5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 年 5 月 25 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用人单位 年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对因用人单位隐瞒情况导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错失户籍申请机会的, 将予以通报。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 户籍: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 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 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 制); 与符合 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 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录):
1. 《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 成绩单;
6. 外语等级证书;
7. 计算机等级证书;
8. 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 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 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 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说明
一、 《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须在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并须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
二、 《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 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 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并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三、 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 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外语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课程合格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免予提交。(注:外语材料对于大部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属于必备材料)
七、 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
可免予提交计算机证书的有以下几类:
1. 研究生毕业生;
2.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且相关课程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3. 免予此项要求的其他本科专业毕业生(本科 2013 年前入学的专业 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本科 2013 年及以后 入学的专业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 科学与工程类的。 )
八、 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的,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 3 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 4 项材料):
1 .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2 .2 0 1&9 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 ( 当年有效 ) ;
3. 上年度连续 12 个月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 用人单 位加盖公章 ) ;
4. 上年度连续 12 个月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 ( 用人单 位加盖公章 ) 。
九、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验原件) 包括:
1. 校级以上 ( 含校级 ) “优秀学生 ( 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优 秀毕业生 ”。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 相关证明,并在 年 6 月 30 日前补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
2. 全国性竞赛获奖证书,包括: “ 挑战杯 ”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 ( 研究生 ) 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 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 “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 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 ) 获奖证书。
十、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经学校 ( 或研究生培养单位 ) 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 议、由指导教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 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 务网上下载 ) ;
2. 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学位论文、已发表论文、课题立项书复印件 ( 验 原件 ) 之一,论文须由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署名,立项书须载明落户非上海 生源毕业生为课题组成员。 注:申请落户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一、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创业的,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投资人(不含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情况),另法定代表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10%(需提供验资报告)。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须提供以下 1-6 项材料,可提供第7 项材料(其中 1、2、3 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4、5、6、7 项可在 年 12 月 20 日前补交):
1. 公司营业执照(须于入学后设立,且在 年 6 月 15 日前注册);
2. 验资报告(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
3. 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
4 .2 0 1&9 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 ( 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 ;
5. 创业期间 ( 度内至少连续 6 个月 ) 创业企业的员工劳动合 同、为员工 (至少 1 人) 及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 验原件 ) ;如毕业 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6. 创业期间 ( 年度内至少连续 6 个月 ) 创业企业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 ) 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 验原件 ) 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 ( 验原 件 ) ;
7. 创业企业如获相关投资,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创业企业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 (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 ) 、 创业投资机构 ( 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 ) 投资的相关协议,首 轮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金到 位且持续投资满 1 年的证明; ⑵创业者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或雄鹰计划资 助,提供资助协议复印件 ( 验原件 ) 并出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开具的已获资助证明。
十二、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因 “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 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 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件 ) ;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 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验 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 件 ) ;
⑵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 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 印件 ( 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 验原件 ) ( 或《教 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 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件 ) 。
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 (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 (注:一般文件表述均用年,即指周年 ) 须提供: 结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 验原件 ) (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 心出具) 复印件 ( 验原件 ) ,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 印件( 验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 件( 验原件 ) 。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学 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 件 ( 验原件 ) (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 复印件 ( 验原件 ) ,或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件 ) ( 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 3 年,验原件 ) 。
⑷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 结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学历证书及 学位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 验原 件 ) (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教育 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在 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件 ) 。
⑸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 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复印件 ( 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 验原件 ) ( 或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 教育部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件 ) 。 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 历( 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验原件 ) ,其配偶学历 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 验原件 ) (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 复印件 ( 验原件 ) ,或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件 ) 。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学 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 件 ( 验原件 ) (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 复印件 ( 验原件 ) ,或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 验原件 ) ( 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 3 年,验原件 ) 。
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 历且结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学历证 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验 原件 ) (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及《学位认证报告》 ( 教 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 ) 复印件 ( 验原件 ) ,其配偶户籍所 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验原件 ) 。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 有关说明。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受理时间为 年 5 月&4 日(工作日)至 年 6 月 14 日(工作日),博士毕业生受理 时间可延长至 年 12 月 31 日(工作日)。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 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 年5 月25 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 3)。
2. 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 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 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 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审核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 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 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