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怀集街坊注意散布虚假信息要负法律责任
近日,
散布“悦景康城大道电死人”
虚假信息的网民郭某,
被怀集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月18日晚至19日上午,怀集因连降暴雨,城区部分路面被浸。在19日上午,公安机关网警发现:有网民在微信中传播“悦景康城大道电死人”等信息。
经多方核查,怀集并未发生人员触电死亡事故,上述网传内容纯属谣言,警方迅速通过“平安怀集”微信辟谣。
经民警核查,发现最早在某微信群发出该信息的网民是郭某(女,40岁,怀城镇人),即时联系郭某并作出警示。
郭某于19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郭某承认:19日上午7时50分许,其外出回来,听到有人说“悦景康城大道电死人了”,随即编辑文字发到某微信群。直到警方联系,郭某才知道这是个虚假信息,并已被截图传播。
郭某表示:十分后悔未经核实就在微信群发了该信息,今后将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目前,
公安机关已对郭某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依法作出处理。
警方提醒:
微友、网民要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不要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免成为谣言的传播者,甚至负上法律责任。
生活中,偶尔会有些人,
为了吸引眼球,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如某地发生了小孩被偷事件、
哪地发生重大多人伤亡事件、
商城等公共场所有炸弹等等。
这样的虚假信息很容易引起社会不安,
必须予以严惩。
这样的行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如果散布的虚假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则很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九)》:“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来源:平安怀集网
编辑:孔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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