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平台突然“跑路”,充值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数字藏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为了数字藏品的升值收益和附带的红包礼品、来赣旅游报销等多项权益,陆续向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艺术平台充值54342元,购买其发行的九尾狐、红颜祸水
妲己、莲花台子哪吒等多件数字藏品。
2023年7月,黄某在平台申请提现664元,扣除手续费到账657.36元。2023年10月,黄某申请提现未成功,后发现平台停止运营,某科技公司的网站、APP及公众号均无法正常使用,其购买的数字藏品无法查看,亦无法提现和交易,附带权益也没有兑现,遂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为了享有数字藏品的升值收益及附带权益,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数字藏品为数字产品,无实物,因某科技公司的平台无法正常使用,黄某购买的数字藏品均不能使用、提现和交易,也未享受平台承诺的附带权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科技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返还黄某53678元及利息。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南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肖丽萍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员额法官
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元宇宙的快速发展,推动数字藏品呈现方式的多样化。本案中,基于发行平台的经营以及数字藏品推出均属同一主体,如果发行平台不能正常运营,将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数字藏品交易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相应责任。
代表点评
冯帆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藏品交易引起广泛关注,虽然数字藏品同时具有投资价值和艺术价值,但对其法律属性的认识学界存在争议、众说纷纭。本案中,作为平台经营主体的某科技公司,将交易平台关闭,导致黄某无法行使对数字藏品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依法退款的义务。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警醒消费者审慎投资同类数字产品。当前,涉及数字藏品的规则仍不明晰、监管仍不完善,例如,商家虚假宣传吸引眼球,过分夸大收益回报率,部分数字藏品可能涉嫌抄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因此,需要多方发力加强规制和监管,维护新兴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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