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引进本市永久性居民登记人才的试行办法的详细规定》
上海人民俱乐部〔2010〕44号
为执行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引进本市永久性居民注册人才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 28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细则为制定。
1.关于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为用人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杰出或迫切需要的人,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1)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包括显然有资格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国家专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共同颁发的政府奖励。国家安全部门及有关部委,并具有个人证书。
(4)《办法》第五条第(3)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指基于该项目的批准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批准科技项目,即所谓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市科学技术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材料。
(5)《办法》第五条第(4)款所称“确定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候选人”的依据,应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政府的批准。分布于各省,市,自治区及人事主管部门。
(6)“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的重点机构” 《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运输委员会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得到市经信委等行业部门的认可。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被市科委认可。 “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可。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要求引进的人才,属于本单位急需的业务骨干,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应工作经验(截至申报之日)。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员”,是指在第一线从事技术职业和工作类型(具体职业和工作类型另行公告)的技术人员。工作。 “国家,省,部级技能竞赛”是指国家或省级技能人才的表彰,全国技术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的金奖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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