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策依据: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12号& 注:目前居转户政策到12月31日。
居转户基本条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居转户激励条件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 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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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海市职称评审:
二、 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 科创人才(可缩短居住证年限要求)
(1)创业人才
①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②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①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②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4) 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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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条件』
1 、申请人工作单位必须在留学生服务中心立户,并提供留学生落户北京相应指标;
2 、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人员,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
或者出国前已经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4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具体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累计境外停留时间要满 360 天);
5 、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就业并提出申请。具体时间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6 、在京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意:想要落户北京的海归们,必须在回国两年内,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劳动人事关系,而北京拥有留学生户口指标的公司是比较有限的,而且每年的留京单位的名额都在缩减,所以在确认与公司签约前,一定要查一查该公司是否具备留学生留京指标。
『个人所需准备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
《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单位接收函(需落户)》(盖章原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A4 纸复印),公立大专院校及在京国家科研单位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单位公函和聘用(劳动)合同;
社保局出具的单位已为所聘非事业编制留培学通员缴纳最近 3 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
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 * 申请在京落户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留学服务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学历认证 所有的落户申请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学历认证。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请参照上面 年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北京的条件第六条
在京单位备案 注:学历认证新政策 为了方便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学历学位认证,自 年 1 月 1 日起,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不需再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啦! 而且,从 1 月 22 日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发的在线快捷认证申请系统正式对所有申请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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