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服务指南;政策依据:;《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高新技术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中:1.投资高新技;2.组织实施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科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沪人[2007]1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细则要点:
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项目经理等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解决关键、创新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的,在申请人才引进办理户籍迁沪手续时,优先办理。 适用范围: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中: 1. 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营管理者;
2. 组织实施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3. 参与项目转化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或解决关键、创新技术难题的科技人员。 申报条件:
技术负责人及科技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 申请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拥有有相应学士以上学位;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申报材料
1.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 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项目介绍,申请事项和理由);成果转化项目
认定证书、参与者名单、项目认定申请书。
3. 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
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 《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注:在单位人才引进落户系统中填报材料,打印签字)。 5. 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 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引进人才
居住证、户口薄(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
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 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2) 已婚:结婚证书。
3) 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 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 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
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职称证书及其他业绩相关奖励证书。 5. 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 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
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
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 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 引进人才
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 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
同意落户证明。
3)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
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
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 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
户证明。
7. 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
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8. 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 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 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上家单位退工单、户口所在地就业失业登
记证并办理失业登记、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证明。
3) 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
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
的书面承诺证明。
4) 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9. 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 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 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
证明或学籍卡。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