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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才引进入户最新所需条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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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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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州人才引进入户最新所需条件、申请材料是什么样的?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 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龄

广州人才引进入户最新所需条件、申请材料是什么样的?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

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4)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5)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材料

(一)必备材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2、落户地址材料。包括落户到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单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地址等材料。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2、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对异地核发的证书须提供申请人在证书核发地的社保缴费证明。

4、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随迁家属。申请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抚养权不归属申请人本人或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 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公安部门申请。

上海规划明确,& 严格控制常住人口总量&,落实国家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要求,统筹人口与产业发展、城市布局、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到将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人以内。

2500万的人口控制目标已经多次提及,是上海可以承受的人口底线。

按照上海提出的人口控制目标,未来五年,上海的人口增长空间还有多大?

根据上海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至末,上海的常住人口为2415.27万人。

这意味着落户上海会越来越难,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及时申请落户。

上海人才引进要趁早,入户要求已为您准备好。




快看看你是不是上海需要引进的人才

一、引进人才 的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止申报之日)相应的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见《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12、科创人才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

2.《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3.《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41号)

三、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引进人才 &相关概念

一、重点产业和领域

答:& 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目前,本市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主要聚焦于国家确定的金融、航运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总部经济等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支持项目。

& 重点产业和领域&依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对于这些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本市将予以优先户籍引进。

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相关重点产业和领域,以及相应的引进人才 范围。

二、紧缺急需人才

& 紧缺急需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本行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结合人才的学历、经历、专业、岗位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三、专门人才

《试行办法》所称& 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行业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四、高技能人才

《试行办法》所称&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者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范围,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发布。

3-1

& 引进人才 &办理流程

引进人才 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注册: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首次申报时)

2、用人单位在网上登录填报引进人才 申请信息,确认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3、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4、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5、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8、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单位审核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

& 引进人才 &申办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6、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7、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10、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1、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2、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注:

一、& 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二、&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 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 &1、引进人才 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 ,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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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政策要点

一、关于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1、引进人才 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关于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 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三、关于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关于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 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五、关于计划生育证明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 &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 &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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