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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落户上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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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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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人才引进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所需的材料 1. 单位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一、人才引进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所需的材料

1. 单位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2. 申请人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a. 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b. 已婚:结婚证书;

c. 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a. 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b. 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5)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a. 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b. 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 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6)本市落户证明

a. 引进人才 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b. 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c.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 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d. 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7)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8)配偶随调随迁

a. 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b. 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c. 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 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d. 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9)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

a. 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b. 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1)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2)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3)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4)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5)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6)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7)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b. 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c. 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d.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9)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八条款的创业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a. 股东证明(提供工商机读证明和企业验资报告);

b. 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c. 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10)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九条款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a. 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证书;

b. 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c. 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d. 《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11)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款的风险投资运营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a. 申请人为合伙人的,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为高管的,提供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

b. 申报单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的投资协议;

c. 资金到位证明(所投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d. 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12)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款的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另需提供材料: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提供相关证明)。

(13)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款的企业家另需提供材料:

a. 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b. 公司章程;

c. 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

d. 纳税证明

【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除外)】;

e. 挂牌上市证明(提供交易所相关挂牌上市证明或者证监会相关上市证明);

f. 申报单位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的承诺书;

g. 申报单位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承诺书。



二、人才引进申办本市户口的流程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申请



申请流程图

(1)用人单位注册在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系统(点击进入)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查看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请点击)

(2)用人单位在网上登录填报引进人才 申请信息,确认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3)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4)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5)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

(8)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单位审核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2. 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本人到户口原籍地办理迁移证



迁移流程图

(1)引进人才 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各区受理点及联系方式








预计四季度产生首批积分落户通过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透露,北京市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总体申报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4月16日至6月14日为申报阶段。在这60天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报系统提起注册申请,经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成功注册,进入实际申报页面。申请人逐项填报各项积分指标,经用人单位确认提交后即可等待初核结果。



6月15日至7月30日为核查阶段。在这一个半月,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果。



7月31日至9月4日为复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初核结果。对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纳税指标中需要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也在这一阶段进行现场审核。



9月5日以后,北京市政府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合理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规模。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于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落户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信息,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调京落户。



此前,北京市已经于8月11日发布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积分落户自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即启动申报时,需要审核度的积分信息。



本次发布的《细则》规定,当年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因尚未在京确定落户地址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落户的,资格予以保留。(人民网:孔海丽)



附: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委、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手续办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现场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初核结果,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的,需现场审核书面材料。应由用人单位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授权委托书,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荣誉称号信息的初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系统提出一次复查申请。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确认,并应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审核和积分复查可在复查阶段同时进行。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研究提出年度落户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达到年度落户分值的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凭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资格确认单》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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