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人才直接落户条件:
&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上海,作为我国的几个中心城市之一,不断吸引着人们到这里落户。
外来人口的不断涌入,也给上海的经济、环境、医疗等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缓解日渐增大的人口压力,上海的落户政策也日益严格。那么,上海户口的申请条件具体包括什么?小编为您介绍最新的上海落户政策规定。
上海户口申请条件具体包括什么?
(一)以下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1、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5、企业家 须同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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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 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居转常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人才引进政策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北京落户政策详细条件及申报流程
预计四季度产生首批积分落户通过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透露,北京市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总体申报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4月16日至6月14日为申报阶段。在这60天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报系统提起注册申请,经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成功注册,进入实际申报页面。申请人逐项填报各项积分指标,经用人单位确认提交后即可等待初核结果。
6月15日至7月30日为核查阶段。在这一个半月,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果。
7月31日至9月4日为复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初核结果。对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纳税指标中需要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也在这一阶段进行现场审核。
9月5日以后,北京市政府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合理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规模。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于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落户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信息,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调京落户。
此前,北京市已经于8月11日发布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积分落户自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即启动申报时,需要审核度的积分信息。
本次发布的《细则》规定,当年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因尚未在京确定落户地址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落户的,资格予以保留。(人民网:孔海丽)
附: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委、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手续办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现场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初核结果,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的,需现场审核书面材料。应由用人单位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授权委托书,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荣誉称号信息的初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系统提出一次复查申请。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确认,并应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审核和积分复查可在复查阶段同时进行。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研究提出年度落户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达到年度落户分值的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凭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资格确认单》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