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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学生户口新政策-上海户口申报条件-落户上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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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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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学生户口新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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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留学生户口新政策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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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 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二、办理流程和手续:



1、用人单位登录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单位有效证件等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 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进行单位资质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登录



4、用人单位根据& 留培学通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 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若材料完整、无误,受理窗口将受理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上网登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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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创新创业指标问题解答

  1、为什么我填报的积分指标审核状态显示为& 审核完毕,申请无效&或者& 已退回&?

  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填报的创新创业指标显示审核结果为& 审核完毕,申请无效&,原因是您填报的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积分要求;当该项指标显示审核结果为& 已退回&,可根据市科委系统提示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2、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荣誉表彰称号获得者的证书如不慎丢失,该如何证明?

  一般除证书外,获奖人或荣誉表彰称号获得者的人事档案中会有相应表彰材料,可联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将该材料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或由推荐单位提供获得荣誉称号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职务、获奖时间等信息向主办单位提出核实申请进行核实确认。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证书如不慎丢失,可在创新创业大赛官方网站查询获奖名单,或联系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开具相关证明。

  3、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吸引社会投资情况?

  创新创业指标中,科技型创业企业获得投资,限定现金投资和知识产权投资两种类型任选其一,需证明累计超过500万元(含)的投资金额已到位1年以上。投资资金存续时间应与该企业在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入驻周期相符。

  获得现金投资累计超过500万元(含),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投资协议和审计报告等电子版证明材料。各项证明材料需内容相符,证明同一笔现金投资已资金到位满1年,且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含)。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需标注以& 入资款&、& 投资款&入账。审计报告需提供附股东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等证明投资资金到位的相关信息。

  获得知识产权投资累计超过500万元(含),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和审计报告等电子版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包含: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审计报告需提供附股东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等证明投资资金到位的相关信息。

  4、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经科技部、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连续入驻满1个自然年度?

  科技型创业企业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的入驻合同,合同中注明的入驻时间需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入驻周期需达1个自然年度以上。

  5、创新创业指标中,如何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工商注册地在经科技部、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内?

  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需在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备案孵化场地范围内(包含已备案的各分运营主体的分管孵化场地)。

  6、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如何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

  需由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先行提供电子版凭证,确定机构孵化资质符合申报条件,具体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场地证明,如自有场地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租赁场地提供租赁证明。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为入驻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分配系统注册权限并告知后,创业企业方能进入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指标。

  7、创新创业指标中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需符合什么条件?

  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经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经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经市科委、北京众创空间联盟(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挂牌的北京市众创空间,需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认定或备案资质有效,并已向负责认定、备案的管理部门按年度备案所运营的孵化场地及面积(如多个孵化场地由多家运营主体分别管理,需同时备案各分运营主体企业名单)。

  8、经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如何申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

  经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企业可按最新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注册并登录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供电子版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出具的企业信用备案信息中需包含企业名称变更相关记录。

  9、如何确认企业是否满足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就业的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且在积分落户本次申报工作启动前3个自然年度内有效的(1月1日—12月31日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10、申请人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指标信息需进行现场人工审核吗?可以修改吗?

  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填报并提供电子版凭证,无需现场人工审核。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及该项指标关联企业可随时填报或修改指标选项和电子版凭证。申报时限结束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将不能再对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的内容做修改。

  11、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地址是什么?如何登录?填报相关创新创业指标时应注意什么?

  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地址:https://kwscrc.bjcy.net.cn。申请人个人首次登录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前,需由所申报创新创业指标选项关联的企业先行注册登录,由该企业为申请人分配登录权限,申请人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系统默认身份证号后8位)登录系统即可。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根据全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安排,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将与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时限内,申请人相关创新创业指标信息只需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https://kwscrc.bjcy.net.cn)申报。请申请人确认已在该系统填报,并认可市科委审核结果,申报阶段结束后,已填报的指标将无法修改,并将依据市科委系统对该指标的审核结果计算相应分数。

  12、创新创业指标中,需要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创新创业指标中,需要在市科委创新创业人才积分落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内容有:

  (1)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工商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一、二、三等奖项;

  (2)在市科委指导、北京创业孵育协会(北京众创空间联盟)主办的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或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获一、二、三等奖项;

  (3)在高新技术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4)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中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企业内,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5)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内,满足投资或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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