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对于其中居住在自购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住所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等问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明确了具体操作口径。
自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是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之一,具体包括: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市房管局昨天明确,关于其中&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的规定,具体为:自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是《居住证》申请人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房地产权证书,应当复印除附图以外的完整信息;房地产权证书包括以下版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关于&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的规定,市房管局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分别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此外,《居住证》申请人配偶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依据本市廉租住房配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前往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