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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外省户籍符合条件可在粤参保

落户动态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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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从5月1日起实施。 《通知》改变了外省户籍人员不具备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这一政策,《通知》实施后,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满55周岁的男

日,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从5月1日起实施。

  《通知》改变了外省户籍人员不具备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这一政策,《通知》实施后,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年满55周岁的男士,或年满45周岁的女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就可以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参保,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除此之外,《通知》改变了之前不能一次性缴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部分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同时,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个月。《通知》还将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广东省无论城镇或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保缴费。 近年来,吉林省公安机关不断积极探索、采取措施,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大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吉林省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征求省民政、教育、人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通过出台。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作出详细解答。

  吉林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问:吉林省《实施意见》丰富了哪些内容?

  答:吉林省《实施意见》主要丰富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细化任务分解目标。《实施意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任务目标细化为三个具体目标,在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同时,既要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又要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依法登记户口,并享有基本权利和保障。

  二是增加一类无户口人员类型。吉林省在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过程中发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人数较多,因此,《实施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意见》八类无户口人员基础上增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类型。

  三是疑难问题无法判定时才要求出具亲子鉴定证明。为减轻无户口人员落户负担,《实施意见》规定,对需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和吉林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或吉林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才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问: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具体目标是什么?

  答: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合法权益;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无户口人员排查解决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再形成新的户口问题;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9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问:哪些无户口人员可以登记户口?

  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实施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九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问: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问: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问: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问: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问: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问: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问: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吉林省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吉林省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则上由吉林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民警调查核实不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及注销户口记录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上述相关证明丢失、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注销户口记录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问:其他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答: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单位所在地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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