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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住证上海居住证 人保局印发实施细则

落户动态
  •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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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实施。《实施细则》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实施。《实施细则》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但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实施细则》还明确,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东方网7月4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从7月1日起,上海正式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日前,上海市人保局印发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持证人须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并规定伪造、变造材料者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居住证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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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同样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细则要求,持证人除了提交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所得税纳税证明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将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个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时材料作假的,由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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