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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口转户条件-上海户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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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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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口转户条件? [摘要]每个人都有一个户口,而上户口的龄也是有规定的,一般的话在一岁的时候就可以上的,不过每个地方的政策有些不同,具体还要你自己了解当地的政策是怎样的了,这篇文章会给你们讲到,上海户口落户的政策有哪些,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口转户条件?

& &[摘要]每个人都有一个户口,而上户口的年龄也是有规定的,一般的话在一岁的时候就可以上的,不过每个地方的政策有些不同,具体还要你自己了解当地的政策是怎样的了,这篇文章会给你们讲到,上海户口落户的政策有哪些,上海户口转户的条件都是什么。

每个人都有一个户口,而上户口的年龄也是有规定的,一般的话在一岁的时候就可以上的,不过每个地方的政策有些不同,具体还要你自己了解当地的政策是怎样的了,这篇文章会给你们讲到,上海户口落户的政策有哪些,上海户口转户的条件都是什么,看了之后说不定可以帮到你们。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口转户条件?

&&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口转户条件-上海户口条件-(图1)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

1、上海户口新政策,其中一个方案这样建议:凡满足七大类指标累积得分达到100分者,即可具备入沪上海的条件。

这七大类条件性指标包括:学历;在沪就职;沪缴纳社会保险;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特殊成就;在沪创业投资纳税。

对于此次改革的目的,方案明确指出& 基于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趋势,以及上海所面临的人才不足和各地

2、人才竞争形势,对上海居住证转户籍人口提出一个基本的政策设计框架&。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第四次户籍松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吸引人才,或许为众多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士及外地人才打开入沪之门。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口转户条件?

上海户口转户条件?

1、居住证转户籍也是方案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正在细化第四次户籍改革以吸引人才。其中一种方案建议实行打分制,凡满足七大类指标累积得分达到100分者,即可具备入户上海的条件,包括:学历;在沪就职;在沪缴纳社会保险;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特殊成就;在沪创业投资纳税。

2、这一方案在公平性、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上都比以前有所提高。它事实上给了公众对于未来的明确预期,有利于公民通过合理合法的努力,去为自己和社会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比起当前很多地方过于严苛地规定哪一类人才可以入户,上海的综合积分制更科学、更普适、更公平。这样的综合积分,也使户籍人口的增加始终处在有序的、财政和社会都能容纳的范围内,防止入户& 井喷&导致可能的公共资源紧张,是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3、相比之下,北京在户籍改革上就明显落后于上海。2009年北京两会期间,人民网与《法制晚报》联手推出& 北京2009两会,您最关注什么?&的网上调查。结果投票者最受关注的是& 外来人口的待遇能否和北京人平等&的问题。

可以看到,在社会福利被区别对待的现实下,北京外来人口普遍处于一种焦虑的状态中。也许对于那些没有北京户口而仍继续生活在北京的人士来说,这种焦虑仍然要继续下去。

4、北京并非在户籍改革问题上毫无作为,它也在不停地去探索一些控制人口的方法。2009年的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就首次提出北京将& 逐步实施人口调控目标责任制&,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王海平也表示。

& 北京市将进一步采取经济的、服务的手段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引导人口在北京市空间上合理地流动,实现人口分布的均衡化,以缓解城市中心区人口压力。仔细分析这一提法,会发现它的目的仅仅是& 引导人口在北京市空间上合理地流动&,对于那些迫切渴望获得北京户口的人来说,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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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在起实施,但很多人还不知道北京积分落户怎么申请?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北京积分落户申请流程,一起来看看北京积分落户如何申请吧!



北京积分落户申请流程

步骤一:明白& 积分落户&的受理条件



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在网上填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表(请填写准确并注意保存提交),填写完毕以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人事章(或公章)后上报区人事局。



(2)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在京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证或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c、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d、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e、如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在京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转入初审程序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文章。



步骤二:初审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网上所填写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标准的转入复审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默认。



步骤三:告知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人事部门,待再次上报后进行复审。



步骤四:复审



对经初审后再次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复审标准的转入审定。



步骤五:审定及上报



按照初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材料,通过网络当场提交市人事局待审批。



最新北京积分落户制细则一览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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