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 亲爱的朋友,你们几位是通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后,积极支付办理上海户口咨询服务费的尾款,在此表扬!包括不不限于:徐某芳、鄢某广、吴某锋等同志,这些和解的同志,还是朋友。你们上海户口都已经办理申报完毕,其中有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有居住证转户口、夫妻投靠落户上海等等,我们的发票也已经寄送,请查收!
附录一:
和解的部分客户的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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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3日依法签订了的咨询服务合同,现依据双方的约定及原告服务的内容,被告已经获得上海户籍,表明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所有义务,同时,在被告获得上海户籍之前,也没有收到被告提出的任何不满意的说辞。被告于迁移到上海,直到01月12日才来原告处,明确表示现在希望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合同尾款,原告明确表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于当日通过快递发送《通知付款告知书》,然而至今也没有收到客户任何回复,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 另外,双方在签约前,被告就事先来过2次,我们都给予了签约前的咨询,同时,还事先电话咨询过几次,签约当天,也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上明确记载此事,签约后,原告多次提供了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不限于2014年12月13日、8月6日、8月10日、8月13日等,期间都有客服人员张娜提供服务,且一直服务到被告递交完成所有申请材料,目前,我公司仍然、持有被告提供进行核对的、接近一整套的申请上海户口资料。
&&& 双方在合同第二页的第13行中共同约定:被告违约,带给原告的损失即为合同总价;原告现在酌情收取30%的违约金,有理有据。
&&& 综上所述,双方签约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一直到被告获得户籍,现原告履行完义务、被告也获得了上海户籍,按约应当支付合同款项,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伸张正义,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做出公正的判决。
附录二:
和解的部分客户的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
&&& 被告于4月4日来原告处咨询上海市关于居住证转上海户口相关政策事宜,于当日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署了一份人才咨询服务合同,并支付了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签约后,原告根据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已通过原告的咨询讲解服务后,于9月获得公示并落户上海(在9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中的第228号就是被告吴越峰)。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支付中间款和尾款,并于9月23日,通过快递方式,再次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支付中间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和尾款壹仟元整,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但是至今被告依然没有来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
被告于9月份通过公式获得批复且落户上海后,应当知晓双方在合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乙方违约,带给甲方的损失即为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36000.00元整,现原告主张按照从逾期开始,向甲方支付自应付之日即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方式,来收取违约金。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现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请求,请徐汇区法院依法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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