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保局:海归符三条件可申报常住户口
市人保局网站昨天颁布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细则》(以下简称实行细则)。实行细则共分9条,进一步明确了操作的根据、管理部门、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条件、家属随迁的条件、申请需供给的材料及办事流程等事项。目前,细则已实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留培学通员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级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实行细则还规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请)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申办落户人员年纪距法定退休年纪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别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培学通员,年纪可适当放宽。
按照规定,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纪距法定退休年纪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培学通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领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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