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 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
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
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
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