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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 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2、《关于印发<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可参考本市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无不良记录,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