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各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需求,达到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申报评审的方式。同时职称在专业技术领域和企业资质方面有着十分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放宽流动人才的限制,各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以评审,证书全国有效;
减少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麻烦,由本单位代理全权负责申报。
上海市中高级工程类职称专业分类如下:(助理、中级、高级)
1、建工类: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路桥工程师
2、机械、自动化类 :机械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
3、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
4、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暖通空调工程师、化工工程师
5、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
6、计算机、电子、通信:计算机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光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
7、园林、园艺类:农艺师、园艺师、讲师、园林设计工程师
8、船舶、冷冻类:船舶技术工程师、冷冻工程师
9、会计 经济 统计等专业
上海市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上海市工程师评审条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
上海市机械工程师职称代理评审 上海市中高级工程师代理评审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师在各领域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私营企业、港澳台侨独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其他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评审报名
上海市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
证书可查,全国通用,名额有限,非诚勿扰!!
上海市工程师职称证书评审申报基本条件:
&&&&& 高级职称: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受聘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
&&&&& 中级职称: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受聘助理职务工作4年以上;
&&&&& 助理级职称: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上海市职称评审优势:
1、内部考核,免全国职业英语、计算机考试;
2、放宽流动人才的限制,各地毕业生、工作人员均可以评审,证书全国有效;
3、减少了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麻烦,由我单位全权负责申报。
4、申报不通过者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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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高级工程师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填写《职称评审表》一份;(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培训工作经历)
2.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各;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3.近期1寸免冠照片;
4.申报中级职称,高级职称需提供现有职称复印件;
5.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与申报的专业相同,工作资历及学-历算到年底
(1)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
(2)专业技术人员所学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可理解为同一大类。《上海护理职称考试时间及报名条件流程》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教育学习】栏目,于-11-13 15:46:5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上海护理职称考试时间及报名条件流程。护理学专业(中级)包括: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六个亚专业。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9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从2003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学妇幼专业的,只可报考医学类(不可报考护理类);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3个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 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自2011年护理职称中的护士资格考试不在属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科目由四科变为两科考试科目,即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
护理学专业(初级)考试科目与内容相应关系见下表:(对应表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考试大纲)
护理学专业(中级)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内容相同;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按能力根据报考亚专业的不同,所考核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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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说明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以上是上海护理职称考试时间及报名条件流程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