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现就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 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当前,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我市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及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目标,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申报,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我市接收高校毕业生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本市四大支柱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接收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应及时向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通过人事代理办理接收手续;符合个人申办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接收手续。 二、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须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为做好市内院校及深圳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各项权益,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应及时到市人事局办理接收手续。市人事局全年工作日内均办理接收手续。详见《关于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9〕37号)。 三、市外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接收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接收市外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的,应按照《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规〔2009〕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其中,毕业院校为教育部属或省属院校(参见教育部2007年5月22日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主管部门为国家部、委、办、局或省、直辖市的普通高校。详情请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e.edu.cn查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以下简称& 审核类毕业生&),市人事局通过审核方式予以办理;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接收上述范围之外的市外高校非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 审批类毕业生&),市人事局在市发改局核定的年度接收毕业生总量指标中择优审批。 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按照《深圳市引进人才 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其中,深圳市2009年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详见《深圳市2009年研究生和本专科重点引进专业目录》(附件1)。个人申办接收的院校名单详见《深圳市2009年个人申办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所属毕业院校名单》(附件2)。 办理程序和报送材料可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 高校毕业生&栏目的& 办事指南&查询。凡用人单位一次性申报材料超过30份的,可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人事局预约批量受理,市人事局将安排专人办理相关业务。(预约电话:82107156,传真:82107157,邮箱:rsj82107156@163.com) 四、主要业务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申报接收审核类毕业生及毕业生以个人申报接收。 1.网上申报信息。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信息申报,并打印相关表格。 2.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人事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人事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3.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时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领取函件。市人事局审核后同意接收的,用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人事局业务窗口领取《深圳市人事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二)用人单位申报接收审批类毕业生。 1.网上申报信息。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信息申报。申报具有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完成信息申报后可直接打印相关表格。 因业务需要, 3.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人事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人事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4.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属产业和行业性质、业绩贡献、发展前景,以及毕业生学历、所学专业等要素择优审批。 5.领取函件。市人事局审批后同意接收的,用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人事局业务窗口领取《深圳市人事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五、切实加强接收毕业生工作的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人事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没有依法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