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制度的法律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 从事建筑运动的专业技巧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允许的领域内从事建筑运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转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法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 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根据国务院上述请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巧人员履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111号)。
一级建造师测验: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辨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负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履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测验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行,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测验。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测验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测验离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领域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执行。报考级别分为& 考全科&、& 免二科&和& 增报专业&3个类别。
(一)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报考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 考全科&)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 免二科&)
符合上述考全科报考条件,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
(三)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报考1个科目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 增报专业&)
原&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 增报专业&,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凡符合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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