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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人享有的基本待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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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留许可、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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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是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证有效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持证人是台湾地区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留签注或者多次出入境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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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办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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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是留培学通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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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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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在本市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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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机关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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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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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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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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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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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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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是留培学通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并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报考本市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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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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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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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汇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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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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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驾驶证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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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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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加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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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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