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
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确认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例题】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为上市公司,当期B企业的母公司给予B公司捐赠1 000万元,该捐赠实质上属于资本性投入,B公司将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考虑其他因素。
A企业按权益法作如下会计处理:
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 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 非合营方&。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和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二是共同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比例确定。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例题】A公司和B公司共同设立一项安排C,假定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A公司和B公司对于安排C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12月31日,A公司支付采购价款(不含增值税)200万元,购入安排C的一批产品,A公司将该批产品作为存货入账,尚未对外出售。该项产品在安排C中的账面价值为140万元。
本例中,安排C因上述交易确认了收益60万元。A公司对该收益按份额应享有30万元(60×50%)。但由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存货仍未出售给第三方,因此该未实现内部损益30万元应当被抵销,相应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但B公司对该收益应享有30万元,应当予以确认(60×50%),B公司享有的30万元收益反映在A公司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中。
(二)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9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2 000 000元的商品以1 60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9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9年实现净利润为15 00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9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商品交易价格1 600 000元与其账面价值2 000 000元之间的差额为减值损失的,不应予以抵销。甲公司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000 000
(15&000 000×20%)
贷:投资收益 3 000 000
应当注意的是,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2)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