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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上海买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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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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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上海买房政策有哪些? [摘要]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备受人们的关注,随着上海逐渐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上海,并且喜欢上上海,这个时候大家都想留在上海,留在中国,并且在这里落户,但是作为留学生是需要符合落户政策还行,还

& &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上海买房政策有哪些?



[摘要]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备受人们的关注,随着上海逐渐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上海,并且喜欢上上海,这个时候大家都想留在上海,留在中国,并且在这里落户,但是作为留学生是需要符合落户政策还行,还有就是要在上海买房,也要提前知道买房政策有哪些。

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备受人们的关注,随着上海逐渐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上海,并且喜欢上上海,这个时候大家都想留在上海,留在中国,并且在这里落户,但是作为留学生是需要符合落户政策还行,还有就是要在上海买房,也要提前知道买房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如下:

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上海买房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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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

1、留学生上海落户在国内&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 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 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2、留学生上海落户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留学生上海落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上海买房政策有哪些?

上海买房政策有哪些?

1、上海买房商业贷款政策。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公积金贷款政策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20%;

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2)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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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透露,北京市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总体申报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4月16日至6月14日为申报阶段。在这60天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报系统提起注册申请,经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成功注册,进入实际申报页面。申请人逐项填报各项积分指标,经用人单位确认提交后即可等待初核结果。



6月15日至7月30日为核查阶段。在这一个半月,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果。



7月31日至9月4日为复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初核结果。对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纳税指标中需要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也在这一阶段进行现场审核。



9月5日以后,北京市政府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合理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规模。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于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落户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信息,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调京落户。



此前,北京市已经于8月11日发布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积分落户自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即启动申报时,需要审核度的积分信息。



本次发布的《细则》规定,当年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因尚未在京确定落户地址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落户的,资格予以保留。(人民网:孔海丽)



附: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委、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手续办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现场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初核结果,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的,需现场审核书面材料。应由用人单位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授权委托书,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荣誉称号信息的初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系统提出一次复查申请。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确认,并应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审核和积分复查可在复查阶段同时进行。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研究提出年度落户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达到年度落户分值的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凭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资格确认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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