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经典、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技艺、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提升民族文物展示水平。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整体性保护,支持民族地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国家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 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保护力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继续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国家语言资源服务系统,加大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保护力度。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 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示范基地。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全面健身品牌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当多数人们正在为科技时代背景下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沾沾自喜时,却忽略了属于我们自己占老而又独特的民族传统文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部分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外来强势文化的剧烈冲击,正在悄无声息的走向没落。另外,传统社会中的“男耕女织”的历史现象已对现在文明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少数民族妇女长期以来在家庭生活中的角色注定了她们是主要的民族文化传承者和创造者。然而,少数民族妇女大多居住在贫困农村,生活水平的低下迫使她们往往在青壮年时期就走出家乡到城镇打工,无法肩负起民族文化传承者和创造者这一历史重任。这不禁让我们思考,如何才能达到既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生活水平,又切实保护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双赢”局面。
一、疏远还是亲密:民族传统文化与少数民族妇女的关系辩明
(一)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维度
生活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的古今各个民族单位或民族都有着独特而又丰富的历史文化。民族传统文化,在本文是指与各少数民族相关的,在千百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沉淀、积累,而又不断传承下来的社会文化、物质文化、语言文字文化、文学艺术文化等。民族传统文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民族性。由于历史、地理的原因,中国的少数民族一直处于“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于是导致了各民族间相对分离的状态。由于不同的民族生活在不同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中,其社会文化、物质文化、文学艺术文化等大相庭径,由此而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内容异常丰富的、千姿百态的各民族的文化体系。
二是具有传承性。传承性是指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的方式,享用、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民族传统文化经过历史的沉淀以物质和非物质的形态表现出来。其传承的方式是动态的、抽象的、多元的,传承的结果是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人类的发展中始终保护深厚的历史底蕴,这是作为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三是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指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存在,区别于当代社会中的主流文化、上层文化、官方文化、精英文化。因此,民族传统文化的外延包括非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是一个民族精神价值的客观反映,体现了其世界观、价值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是具有弱质性。由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加快,我国民族传统文化已受到严重的威胁,例如,民族传统手工艺濒临消亡、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民族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等。民族传统文化的弱质性,已给我们敲响警钟,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已迫在眉睫。
(二)少数民族妇女的角色向度
在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约为108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 9800,其中50%为妇女。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受各方面的因素影响,长期以来,“男强女弱”的观念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男女角色分工不同。男性往往承担家庭中养家糊口的重任,而少数民族妇女则在家中生儿育女、伺候老人、做相对简单的农活,剩余的时间则是跟长辈学习传统的民族技艺。而90年代之后,尤其是进人21世纪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迅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妇女与男性一样走出家乡进城务工,参与到第二和第三产业中去,学习民族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妇女所剩无几。在最近几十年的时间里,少数民族妇女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日见疏远,直接影响到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妇女的历史角色在时空上应发生一定的向度变化,担当民族文化大使的重任。
(三)少数民族妇女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主要保护者和传承者
劳动创造了人类,同时也创造了传统的民族文化。在人类文明演进的过程中,整个农耕时代数长几千年,民族文化的表达反映了世俗生活,并被广为流传。这其中,民族妇女的作用功不可没,由于传统的男女分工不同,妇女们在子女的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过去的少数民族地区,剪纸、蜡染、刺绣、织锦、挑花、编织、传统歌舞、传统饮食、民族文字文学等的学习是少数民族女孩从小必经的过程,她们或从母亲那里、或从女性长辈那里学习到这些知识。这不仅是她们融入当地生活的一种方式,而且按照传统习俗,它们也关系到女孩未来的生活,因为能歌善舞、心灵手巧的女孩在长大后更容易获得异性的吸引和认可。直至今日,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我们仍能看到妇女们的盛装服饰、华丽发髻;能听到她们用自己的语言在交流;能吃到她们制作的传统饮食;能感受到她们浓郁的民族风情;能观赏得到她们制作的民族手工艺品。因此,少数民族妇女与民族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成为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历史载体。
二、自然消逝还是人为导致: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妇女权益的现实分析
有人认为当一种文化被人们更广泛接受的另一种文化替代后,便是人类的进步、是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是文明的更高级阶段。殊不知,如果我们忽略了多元文化的存在,即便经济再强大,我们的精神世界会无法支撑物质世界,不仅使我们没有了人生价值的导向,最终使我们永远摆脱不了贫困。诚然,民族传统文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慢慢消逝,作为传承者的年轻妇女受物质社会的影响,对城市生活的向往与日俱增,她们极力想摘掉“乡里人”的帽子,不屑于学习祖辈留下来的传统文化。我们也知道,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必须有少数民族妇女作为桥梁,然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少数民族妇女有权利走出村庄、走到外面的世界去寻找她们的幸福、追求高质量的生活。但事实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不高,走出去的妇女在城市生活中百般艰辛;留在家乡的妇女也没有担当起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的角色,当然,我们绝不能牺牲少数民族妇女某些重要的权益而达到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目的。当我们在理智地思考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与民族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后就会发现正是因为现阶段妇女权益保障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传承主体的大量流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权益的缺失
法律上权利与利益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相区别的概念。将其结合在一起,就简称权益。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益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1}。因此,经济利益是少数民族妇女的根本利益。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学习,长期以来是精神功能大于物质功能,即便一些民族手工艺品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用,但生产者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自身生活的需要,并不能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对她们而言,学习传统民族文化不仅不能融入到主流文化,单独依靠它们也不能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自然会弃之而去。从这个层面来讲,少数民族妇女作为传承者应该享受的经济权益已被忽略。另外,随着民族文化旅游热的兴起,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到了一定发展,然而在经济利益的分配方面,少数民族妇女仍然处在弱势地位,并未得到与之付出相对应的回报。从这个方面来讲,少数民族妇女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并未得到公平的经济利益保障。因此,少数民族妇女的负担不仅来自生活,也来自于社会,这些负担已超出了她们所能接受的范围,且得不到合理的待遇,对于她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受教育权利的缺失
受教育权利,在这里不仅包括接受基本的九年义务教育和更高层次的教育,也包括接受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教育。在民族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制约,教育条件严重落后于城镇,例如师资力量、管理人员等软件措施的缺乏;校舍、教学器材等硬件措施的不足都是导致其教育受阻的原因。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文盲半文盲人数众多,儿童入学率低,辍学现象严重,其中女童辍学率更高。尽管现在普九两基政策的实行缓和了这一现象,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女童仍要承担大量家务劳动、照顾弟妹等家庭责任,义务教育结束后,大多女童选择了进城务工或者等待嫁人。这样,少数民族妇女获得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造成她们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另外,即便少数民族女童获得了学习的机会,女孩子们也会付出大量的时间接受学校的基本教育。这样,读书学习、家务劳动已使得她们无从顾及被其认为是“非正规教育”、“不务正业”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学习,而错过了从小学到初中这段学习传统民族文化知识的黄金时间。2008年笔者走访了贵州省丹寨县排莫村的复兴小学,一个班级几十个女孩中几乎没有人会蜡画,尽管这里是著名的鸟图腾苗族蜡染的发祥地,不免让人感到痛心。因此,无论是正规教育的权利缺失,还是民族传统文化教育的权利缺失,都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表现。
(三)社区自主权的缺失
目前国内学术界倾向于认为社区是由生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既是人们聚集、生活的一定地域,也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场所。{2}具体而言,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具有共同价值观念和成员归宿感的人群以其相似的生活方式所发生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独立的空间载体。社区自主权,强调社区成员在社区管理层面拥有的对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