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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与夫妻投靠如何办理上海户口办理条件流程

落户动态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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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同时具备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含)以上;申办落户人员龄距法定退休龄须五以上等3项条件,留学回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同时具备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含)以上;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等3项条件,留学回国人员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对于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实施细则还规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什么是留培学通员呢?留培学通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家属可以落户吗?家属如何落户?按照规定,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但留培学通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本文《-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 的最新版政策:&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 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 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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