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拟对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
划重点
《草案》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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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人才落户方式。
通知草案第一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该条款给人才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这种新的落户方式,扩大了落户人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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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
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
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上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落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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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要求。
通知草案第六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处理人才落户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时的职责,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
专家解读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苏州发布了《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充分说明了当前苏州市场对于人才导入的优惠政策和力度。
尤其是政策提到了叠加机遇的概念,客观上使得苏州人才政策和产业发展等挂钩,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此次政策对于两类群体的落户政策明显是放松的。
第一是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只要人事档案转入,那么就可以办理落户,所以客观上来说这使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基本上在落户方面没有太多的限制。
第二是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如果缴纳社保6个月,那么也是可以申请落户的,这也使得大专等学历的人才在落户方面的压力是不大的。
客观上说,类似政策能够吸引更多人到苏州落户,而且苏州本身也是人才愿意导入的城市,本身具有较好的意义,这也客观上使得苏州未来人口数量会增加,相关的购房需求会释放。当然因为苏州本身房源供应偏少,这个时候要警惕市场交易上升后房价反弹等风险。
所以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需要防范各类炒房现象的出现。换句话说,政策放松不直接代表购房政策放松,后续苏州将继续强调房住不炒的导向。
草案全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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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