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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婚落户到丈夫家,后来赶上农村宅基地拆迁分了房,离婚后想确认其中一套是夫妻共同财产,却被说我不是集体成员没资格?” 李某乙的遭遇,戳中了很多再婚家庭的拆迁权益痛点。
农村宅基地拆迁牵扯家庭、集体、婚姻多重关系,外来落户的配偶到底能不能分拆迁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终15025号终审判决,就把这个问题讲得明明白白。下面结合案情、判决和同类案例,给大家拆透农村拆迁房共有权认定的核心逻辑。
一、案情还原
2000年,李某乙和李某甲登记结婚,李某乙随之将户口落到了李某甲家——北京丰台区某村的一处宅基地上。这处宅基地的原权利人是李某甲的父母李某3和赵某,房屋是1983年翻建的,两人再婚后没对房屋做过新建、翻建。
2006年,村子赶上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拆迁。当时的拆迁协议明确,在册人口7人,应安置人口8人,其中就包括李某乙和李某甲。拆迁补偿款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原房屋的所有权补偿,另一部分是按安置人口计算的使用权补偿,总计127万余元,还拿到了36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
随后,全家用这笔补偿款和购房指标,认购了4套回迁房。其中,李某甲名下认购了8号楼3单元某甲号房屋(以下简称“某甲房屋”),当时的售楼结算清单是李某乙签的字。
2011年,李某乙和李某甲离婚。2015年,李某乙先起诉要求确认对某甲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2015)丰民初字第12815号)。后来,李某乙进一步起诉,要求确认某甲房屋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引发了这场共有权确认纠纷。
李某甲坚决反对,核心理由就一条:李某乙是城市退休职工,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只是靠再婚落户;拆迁房是父母宅基地置换来的祖产,李某乙没对原房屋做过贡献,只能享居住权,不能分所有权。
二、判决拆解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是:非集体成员的再婚配偶,能否享有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权? 我们把双方观点和法院判决逻辑摆出来,一看就懂:
(一)双方核心观点对撞
- 李某甲(上诉人):否认共有权
1. 宅基地使用权有人身依附性,只属于集体成员,李某乙不是集体成员,没资格享受宅基地置换的所有权权益;
2. 原房屋是父母祖产,李某乙没参与翻建,对房屋无贡献;拆迁补偿是给原产权人的,安置人口只享居住权,不享所有权;
3. 案涉房屋还没正式办理产权登记,物权没形成,不能确认共有。
- 李某乙(被上诉人):主张共有权
1. 生效判决已确认自己对某甲房屋有居住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确认共有权合理;
2. 某甲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使用了自己的安置人口优惠指标,相关权利人也认可这套房是她和李某甲的。
(二)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李某乙,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甲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核心依据有3点:
1. 拆迁房是安置人口共同财产,不是原产权人独有
拆迁补偿款里既有原房屋的面积补偿,也有按安置人口计算的补偿;认购回迁房时,用的是所有安置人口的优惠面积和全部拆迁补偿款。哪怕是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也属于全体安置人口的共同财产,不是只归原宅基地权利人。
2. 某甲房屋已通过家庭内部分配归属于两人
某甲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面积没超出李某乙和李某甲的优惠面积;而且在之前的诉讼中,李某甲的兄弟姐妹等继承人、其他安置人口都认可这套房是李某乙和李某甲的,另一安置人李某1也明确表示和自己无关,相当于家庭内部已经对这套房做了分配。
3. 未办产权登记不影响共有权确认
经向相关部门问询,案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物权确认的核心是权利归属,而非是否完成登记,只要权利归属清晰,就能依法确认。
三、实务干货
结合本案,不管是再婚配偶、外来落户人员,还是家庭内部成员,判断能否享有农村拆迁房共有权,记住这3个核心标尺,避开维权坑:
标尺1:是否属于“拆迁安置人口”
这是享受拆迁权益的基础门槛。只要拆迁协议、补偿方案里明确将你列为“应安置人口”,你就有权享受相应的安置优惠(比如人均15-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按人口计算的补偿款等),即便
你不是村集体成员,也不影响享受安置房屋的相关权益。
�� 注意:要留存好拆迁协议、补偿方案、安置人口清单等文件,证明自己的安置人口身份。
标尺2:安置房屋是否使用了你的“优惠指标/补偿款”
如果认购回迁房时,用了你的安置人口优惠面积(比如本案中人均45平方米的优
惠购房标准),或者抵扣了包含你份额的拆迁补偿款,那么你对这套房屋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份额。
�� 注意:像本案中的售楼结算清单、购房指标分配记录等,都是证明自己权益的关键证据,一定要妥善保管。
标尺3:家庭内部是否对房屋有明确分配
农村拆迁房往往涉及多个家庭成员,即便你是安置人口,也需要家庭内部对房屋归属达成共识(书面协议、诉讼中认可等都算)。如果其他权利人都认可某套房屋归你或你和配偶所有,法院会尊重这种家庭内部的分配约定。
�� 注意:尽量将家庭内部的分配方案落实到书面上,避免口头约定事后扯皮;如果有亲属在诉讼中认可房屋归属,相关庭审记录、判决书也是重要证据。
四、维权必备
遇到类似拆迁房共有权纠纷,提前备好这些证据,能大幅提高维权成功率:
1. 拆迁相关文件: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方案、安置人口认定书、拆迁款结算清单;
2. 购房相关文件:回迁房认购协议、售楼结算清单、购房款抵扣凭证、购房指标分配记录;
3. 身份与关系证明:户口本(证明落户情况)、结婚证/离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亲属关系证明;
4. 家庭分配相关证据: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亲属在诉讼中的书面/口头认可记录(庭审笔录、判决书);
5. 其他辅助证据:房屋居住使用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缴费单)、相关部门关于房屋产权办理的问询答复等。
五、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1:“不是村集体成员,就不能分拆迁房”—— 错!只要是明确的安置人口,即便不是集体成员,也能享受安置房屋的权益(如本案中的李某乙);
- 误区2:“没参与原房屋翻建,就没权利”—— 错!拆迁权益不仅看对原房屋的贡献,更看是否作为安置人口享受了优惠指标和补偿;
- 误区3:“房屋没办房产证,就不能确认共有权”—— 错!物权确认看真实权利归属,只要权利来源清晰、分配明确,即便未办登记,法院也能依法确认共有权。
总结来说,农村拆迁房共有权认定,核心是“安置人口身份+优惠指标使用+家庭内部分配”这三个关键点。像李某乙这样,既被列为安置人口,房屋又用了她的优惠指标,还有家庭成员认可房屋归属,法院自然会支持她的共有权主张。
如果你的情况和本案类似,对照上面的标尺和证据清单,先梳理自己的权益依据;如果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温馨提示:本文案例基于(2025)京02民终15025号判决书整理,人名均为化名,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