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来源:新京报、央视新闻微博、中新网
14日起,北京市户籍派出所开始受理全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申请,8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在京办理落户。目前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的地区至少有22个。
北京市这八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醒: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北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条件: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提醒: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条件:原北京市户籍人员,持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提醒: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北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条件:北京市户籍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当事人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醒: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北京市户籍人员在北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5.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条件: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醒: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北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6.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条件:原北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办法: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7.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条件:北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北京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
办法:可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8.其他无户口人员条件: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
办法: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
这20多个地区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今年1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总体方案,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实施细则的地区至少有22个: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庆、四川、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湖北、宁夏、内蒙古。随着落户细则的出台,上述地区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去办理落户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了8类,分别是:
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③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④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⑤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⑥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⑦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⑧其他无户口人员。
在此基础之上,多地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并明确了每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例如:吉林省在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过程中发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人数较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意见》八类无户口人员基础上增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类型;安徽则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9类,增加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广东增加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甘肃增加了“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河北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等。
在落户的程序上,北京、浙江等多数地区普遍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比如对于社会上最关注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浙江就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此外,一些地区还优化了某种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程序,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此吉林就明确,为减轻无户口人员落户负担,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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