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您应提交的资料: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如果您属下列特殊情况,请参照:
1、父母离异
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公证书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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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婚生婴儿
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
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登记为集体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单独立户。
4、高等院校学生已婚的
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应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登记;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自愿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的一方申报。
5、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落户
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须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婴儿的落户办理程序:
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定居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6、弃婴
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收养人应当携带《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养父或养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
(2)如果是单亲收养:凭《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养父或养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养父或养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的:凭社会福利机构落户申请、弃婴(孤儿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验看原件)、市民政局证明信、社会福利院捡拾婴幼儿童及呆傻人员申报户口申请表等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7、因父母双亡、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原因,办理出生登记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8、生父母双方失踪、死亡
可凭法院对其生父母认定失踪的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注解:《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申报户口登记最基本的法定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损毁的,由申报人向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申请签发或补发、换发;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申报人凭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接生人员证明、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等材料,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后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