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迟迟不迁户口,导致买方没办法落户,孩子上学的事情耽误了。买方将卖方告上法院。近日,经集美区人民法院调解,卖方支付了3.5万元违约金。
小杨夫妇向老刘购买了位于集美区的一套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老刘于2010年9月前将户口迁出,若老刘没有按时迁出户口,则每日按总购房款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小杨夫妇及时付清了购房款并且办理了房产证,小杨夫妇还打算将孩子的户口也迁入新居,便于上学读书。然而,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期了,可老刘并没有如约迁出户口,小杨夫妇多次找老刘商量,老刘都用各种理由拖延,结果错过了孩子的入学时间。
小杨夫妇说,当初买房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孩子就近上学,而老刘一直不将户口迁出导致他们无法落户,也使得孩子无法就近上学,他们要求老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万余元违约金。
集美区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老刘告诉法官,今年2月,他办理了相关手续,已经将户口迁出了。他还说,当时签订合同时,他没有注意违约条款,既然给小杨夫妇造成了损失,他愿意支付部分违约金,但10多万元太高了。法官劝导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小杨夫妇同意将违约金降至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查看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