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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沪籍应届生落户的方式

居住证积分
  •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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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连续3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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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沪籍应届生落户的方式』

依据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通常每年5月发布当年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办法,这是应届毕业上落户上海的不二法宝。

的传送门在这里:

适用对象

非上海生源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 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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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沪籍应届生落户的方式(图1)

这里强调一下,用人单位办理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所以师哥、师姐落户后在单位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这个单位学弟学妹的落户申请资格哦。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 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在职双证研究生如果读书期间存在社保关系,没有积分落户的资格。

办理、咨询路径

由企业HR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参考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上的信息,或拨打咨询电话:021-6482 9191,以免因材料准备不齐而影响落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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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转户的方式』

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该政策原本于12月31日到期,经评估有效期已延长至12月31日。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获得上海户籍。

条件

1. 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 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 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 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 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 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 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 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办理、咨询路径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可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可到“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 查询。

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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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靠落户的方式』

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

夫妻、子女、父母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

条件

夫妻投靠

1.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子女投靠

1.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 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

1.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理、咨询路径

个人可登入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看、夫妻投靠等其他类型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亦可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咨询,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根据菜单内容准备材料,材料齐全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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