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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部门联合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联合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会议强调,要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在量上保障能力全覆盖,在质上保障标准全达到,在支付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着力提升竞技体育综合能力,深化改革,特别是要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放权和依法依规开放,加强与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之间的互促共进。要加快体育健身服务业发展,着力提升比重,塑强品牌,优化服务。同时,要完善体育基础设施,办好各类体育赛事,培育强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激发更多社会向体育领域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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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贯彻落实《意见》要抓好重点工作落实。一要做好规划编制,抓好项目谋划。以全民健身、户外运动等项目为重点,把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要切合实际,做到有指标、可考核。二要强化政策落地,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投资体育、参与体育、享受体育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科技应用,提高产业质量。及时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体育产业的实践和应用,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改善消费体验。四要更好发挥网络作用,促进融合发展。推进“互联网+体育”、11类体育产业之间,以及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延伸产业链条。五要建立协同机制,深化改革创新。联系一批重点体育企业,聚焦难点堵点痛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效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向改革要发展,向市场要投资。
会议对下一步贯彻落实《意见》做出部署。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体育、发展改革与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细化公共资源向体育赛事活动开放以及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安保的政策。二是要做好“十四五”体育产业、户外运动产业、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开展好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体育消费城市等试点工作,抓好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服务综合体以及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工作。四是推进设立中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抓好体育标准化和体育产业统计工作。(转自12月2日《中国体育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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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体户落户条件
现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了,所以大多数人都会在更好的城市进行发展,这样对自己的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都是有好处的,但是如果在其他的地区需要进行落户情况的,需要达到其条件。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厦门户口落户新政策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72号),推动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根据《福建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我省“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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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地方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负总责,市县主体。省政府层面负责全省总体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县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左右,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实现国家下达我省2013—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528万人的预期目标。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市、县(区),可以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研究制定“先落户、后就业”的落户政策。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
(五)调整完善重点城市落户政策。要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户口迁移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保障。适时研究建立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倾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各类资金。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发行城投债和公共停车场、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时,对进城落户人数净增的地区,适当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设区市应根据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净增人口数量,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加耕地面积。对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用于城镇建设。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引入基金投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相关债券承销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建立进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励进城落户人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权利。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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