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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杀女婴的行为,一直都是旧中国长期存在、性质极端恶劣的社会问题。
在《韩非子·六反》一文中,不仅出现了“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论述,还将之归咎于“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考虑到今后的利益,从长远利益打算的)”。
我国学界认为,溺杀女婴这一“源远流长”的风气,在清朝以后达到了一个新高峰。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地区的溺杀女婴之风比较猖獗?为什么这些地区会长期存在这一恶劣风气?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接下来跟大家简单聊聊。
插图来源于《生死之间:19世纪中国的杀女婴》(Between Birth and Death)
1)关于“溺杀女婴”的文献记录
资料显示,早在北宋时期,溺杀女婴的风气就在部分地区较为猖獗。
比如在元丰五年(1082),当时在黄州(湖北黄冈)担任团练副使的苏轼(1037—1101)在致友人、时任鄂州(湖北鄂城)知州朱寿昌的一封信中,表达了自己对民间杀婴这一陋俗的难以释怀的态度。
据他了解,“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
对于溺婴的过程,他在信中指出:“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对此,他一度表示自己“闻之酸辛,为食不下”。
1)中文资料中的“溺杀女婴”记录
在明朝,以长江中游地区为首的广大地区,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溺杀女婴”的情况,尤以江西最为猖獗。对此,明朝史学家朱国桢(1558—1632)曾言,“江西人最爱溺女”。
到了清朝,溺杀女婴的现象变得更为严重。其中,依然以江西最为令人发指。对此,乾隆本人都心有余悸地表示,“江西向有溺女之风,最为残忍”。
结合各方资料看,在江西地区被溺杀的女婴,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溺杀的做法一直以极端残忍著称。
根据《中国社会历史评论》中的记载,有的女婴一出生,要么被接生婆或亲生父母直接按在水盆中淹死,要么被丢入尿桶、井窟或江河中溺死,要么被捣碎的生姜塞住口鼻以后,再用胎盘包紧窒死。
《水陆道场神鬼画像》中的“堕胎产亡冤报”场景
实际上,除了江西以外,在四川、湖南、广东、山东、广西、陕西等省境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溺杀女婴的风气。
以湖南为例,曾在雍正年间担任湖南布政使一职的朱纲(1674—1728)在奏疏中指出,“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闻及溺女风俗,皆恬然不以为怪”。
尽管后续的多位地方官员颁布过禁戒之令,但均未取得什么实际效果,最终不得不以“湖南溺女之风,无论士庶之家,习俗相沿,犹然如故”为由草草收场。
反映溺婴的插图
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江浙地区也是溺杀女婴的重灾区。
比如浙江“风俗多溺女,以金华尤盛,温州、处州、衢州等地亦颇盛”;江苏“有贱女之习,产者辄恶之,而贫民尤甚,于是相率而溺焉。吴俗溺女,地多溺女,产女者多溺之。”
一言概之,溺杀女婴最严重的省份主要是江西、湖南、浙江和福建等地。比如在福建福清县,“无一户之不溺”;在侯官县,每年被溺杀的女婴“数以千计”。不夸张地说,将之定性为“屠杀”恐怕也不为过。
“劝勿溺女”的主题绘作
2)传教士记录中的“溺杀女婴”记录
进入19世纪以后,为了达成“将世界皈依基督”的“远大目标”,大批西方传教士来到中国传教传道。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人在极力传教的同时,对中国社会进行了颇为深入透彻的观察和调研。其中,“溺杀女婴”的现象成为了他们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
普鲁士教士郭士立(1803—1851)在航行记录当中,详细记述了自己在厦门海岸的“溺杀女婴”见闻:
在厦门人当中,有一种普遍的习俗,就是将刚生下来的女婴溺死,这种有违天理的犯罪,在他们中间是如此普遍。
老照片中的晚清儿童
美国教士雅裨理(1804—1846)在对福建沿海地区的溺婴状况进行了一系列深入调研后,得出了颇为具体的数据:
通过我已经访问过来的40个不同村镇的居民后发现,被溺死的女婴在不同地方变化很大,最多达到了十分之七、八,即70%—80%,少的也有十分之一,即10%。所有这些地区杀婴的平均比例有近四成,确切地说为39%。
素有“中国通”之称的美国教士丁韪良(1827—1916)在游历浙江期间,对当地“溺杀女溺”的行为感到心有余悸:
我从众多规劝人们不要伤害女婴的传单中,看到了弑婴风气盛行的惨痛证据,尽管中国有仁慈的法律和高尚的文学,但这种令人震惊的犯罪行为,仍然是在清王朝的许多地方肆虐。
老照片中的晚清儿童
坦诚说,上述西方教士的著述,不乏存在夸大其词或恶意诋毁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溺杀女婴”的现象不仅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比较严重的。
对此,陕西道监察御史林式恭,曾在一份呈递于同治五年(1866)二月的奏疏中指出,“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并建议“各省督抚严行查禁事”。
遗憾的是,后续的整治举措依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1907年,上海郊区的“婴儿塔”。婴儿塔上有“女孩尸”的字样,提示此地专门丢弃女婴尸体
2)为什么要溺杀女婴?
坦诚说,“溺杀女婴”的原因比较复杂,里面既有单纯的经济因素,也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点原因。
1)贫穷与“重男轻女”的思想作祟
客观地说,“民穷”一直都是困扰着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结构性难题。
对此,法国教士杜赫德(1674—1743)在《中华帝国全志》一书中,对清代中国的“民穷”现状做出了描述:
这个世界上最富强繁荣的帝国,在某种意义上说来是非常贫乏的。她虽然地域辽阔,土壤肥沃,也不过勉强可以维持居民的生计,他们需要再大一倍的国土才能安居乐业。
因为极度贫困匮乏,使很多中国人会做出令人发指的事来。一个人如果在广州了解更深入一些。就会发现一些司空见惯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几个亲生子女,父母卖女为奴,一己私利驱动了许多人。
《中华帝国全志》中的“中国地图”
那么问题来了,造成“民穷”的根源是什么?对此,曾担任马戛尔尼使团主计员的约翰·巴罗从农业角度给予了颇有见地的分析。
在他看来,大部分中国农民之所以终生贫困,原因主要有两个(拓展阅读:理智讨论:清代中国的科技水平,为什么会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第一个是“小农经济体”客观存在的局限性:
大农场之所以能够使用佃农更好地分工合作,因而能够把庄稼种得更好,这是小农场根本做不到的。
但在中国,90%的农民是个体农民,拥有的牲口极少。附加一句,数百万的农民根本没有牲口。在大规模发展农业方面,他们无法与欧洲许多国家相提并论。
马嘎尔尼使团画师笔下的中国百姓
第二个是人均耕地面积的严重不足:
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在长城以内中国的总面积为1297999平方英里,即830719360英亩,总人口多达333000000人,那么我们会发现,每平方英里将有256个人,每个人拥有土地2.5英亩。
大不列颠(英国)平均每平方英里有120人,每人可分享5英亩土地,或者说每个家庭可获得12.5英亩地。因此,中国人口与英国人口比例为256:120,稍大于二比一,英国每人可获得的土地正好是中国每个人可获得的两倍。
欧洲画家想象的英使觐见场面:马戛尔尼单膝下跪呈递国书
结合上述论述可以预见,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严重不足、科技与生产力水平普遍比较低下的普通中国家庭而言,倘若生养孩子过多,无疑会进一步加重经济负担。
鉴于此,在谈及江西地区“生男则育,生女则弃”的恶习时,《广信府志》的作者将之归咎于“或忧育养维艰”。
《广信府志》内页
另外,在这种小农经济社会的制约下,几乎所有的中国家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重男轻女”现象。
对此,一直对近代中国予以同情的英国教士麦嘉湖(1835—1922)在与一位有过溺杀女婴经历的妇女交谈时发现:
中国女人都想要男孩而不是女孩,因为她们的丈夫和婆婆渴望要男孩。倘若她们生男孩,不仅更受宠爱,而且家里的地位也会有所提高,尊严和威望也会增加。
《大清帝国城市印象:十九世纪英国铜版画》中的中国百姓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重男轻女”思潮究竟从何而来?其实原因并不复杂。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
男丁不仅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也是负责传宗接代的核心人物;至于女儿,早晚都会嫁出去的。
其结果就是,“丈夫见生男则喜,见生女则当面有不悦之色,背后有太息之声,妇窥其意,无地自容,即不致病,亦再不敢养女”。
就情感而言,没有哪个父母愿意亲手扼杀自己的亲生骨肉。不过,当家庭财政出现严重危机时,新生的女婴通常都会成为首个被戕杀的对象。
由此可见,所谓的“重男轻女”思想,本质上还是贫穷的产物。
女孩子的学堂,出处《伦敦新闻画报》
2)高昂的嫁妆负担
对于“高嫁妆”这一风俗 ,《清稗类钞》当中有着较为详细的记录:
盖以女子方及笄许嫁时,父母必为办嫁妆。富家固不论,即贫至佣力于人者,亦必罄其数年所入佣资,否则夫婿翁姑必皆憎恶。
简单地说,出嫁的女儿倘若没有准备丰厚的嫁妆,不仅会让娘家人脸上无光,还会遭到夫家的耻笑,在夫家的地位也会受到影响。
晚清老照片中的婚礼现场
学界普遍认为,“富裕之家是嫁妇厚奁的始作俑者”。在这些富裕家庭的影响和带动之下,绝大多数普通家庭也会竭力效仿。
对此,湖南巡抚蒋溥(1708—1761)在奏疏中表示:
闻溺女之由,因遣嫁之时,夫家必责厚奁,若妆稍薄,即藉口耻笑。于是女家竭力经营,凡衣饰奁田仆婢马牛等项,必极其丰备以杜笑口。
老照片中的新娘形象
通过查阅不同地区的地方志等文献可以发现,这种“高嫁妆”之风,一度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广为流行。
就拿向来以“重男轻女”著称的福建来说:
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男家花烛满堂,女家呼索盈门,然则曷俭乎尔?曰惧为乡党讪笑,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声亦可畏也。
老照片中的新娘形象
除了福建之外,浙江温州一带流传着“倾赀嫁女以悦婿家”之说,江苏流传着“嫁女娶妇或有破产业以营妆奁夸从舆者”之说,安徽流传着“嫁女之家,甚有破产以营奁饰者,故民间生女多不举”之说。
据《(四川)合江县志》记载,当地嫁娶“以嫁装之丰为衡,不问女性淑恶。而媒约每夸妇丰富,以期男家许诺。”
因此,“女家为营嫁妆,举债不惜,否则匪惟媒氏受诟,往往舅姑因此以虐其媳,夫以此薄其妻。”
老照片中的新娘形象
曾在嘉庆年间担任过江南、云南道监察御史的袁铣,将“高嫁妆”与“溺杀女婴”的风气进行了关联。
在他看来,“或曰嫁赀不足,恐失体面,与其后日使人笑,不如今日自割肝肠,此情不独穷人有之,富人亦然,富人嫁女之费常百倍、十倍于穷人,多女便有破产之累,故虽巨室亦溺女。”
更为过分的是,即便女儿出嫁后,一旦赶上新年或者赶到夫家长辈过生日等节日时,娘家也要“无条件”出钱出礼,可谓“永无喘息之日”。
另外,“夫家细至桌椅碗箸,必取之妇家;女子归宁亦必取母家所有揣之而归”。
鉴于此,一些地区将女儿直接称为“赔钱货”。因为惧怕丰厚的嫁妆,一些家庭条件较差的父母,干脆选择溺死女婴。
老照片中的迎亲队伍
3)溺杀女婴造成的负面后果
在今天看来,溺弃女婴的行为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据《清朝续文献通考》中的记载,在19世纪末,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和贵州省的男性数量都比女性数量多出了至少15%以上,其中,四川一度超过了25%。
男女性别比例的巨大差距,使得溺杀女婴盛行的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适龄男子婚配难”的情况。
在浙江温州,“淹女不举,旧习不迁,致令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在福建,“贫家男子,多年愈四五十岁未娶者”;在江西广信府,“女少男多,配偶难给,有子无媳,三十不婚,鳏旷成群。”
晚清老照片中的中国民众
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如婚姻纠纷讼案、童养媳妇、拐卖妇女、性侵犯等一系列能够引发社会秩序陷入动荡的社会问题纷至沓来。
首先,游手好闲、四处游荡的单身汉们,成为了时刻危及社会秩序稳定的“不安定分子”。
对此,雍正一度忧心忡忡地表示,“(溺女)地方多男少女,贫民不能婚娶,既无家室,遂多游荡,或至流为非累,此相因之势也。”
其次,“女少男多”的现状,使得聘金上涨、彩礼增多,男性成家的成本水涨船高。一言概之,普通男性成为了婚姻市场上的“弱势群体”。
对此,江西省大庾县的县令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已不育女为他人妇,人岂育女为彼家妇,女少而多男,多男而薄产,至力不能娶妇以绝,是绝后者皆溺女之家,自绝也,于天乎何,尤于人乎何?
老照片中的迎亲队伍
第三,鉴于婚姻市场上的适婚女子供不应求的现状,使得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一种金钱交易。与此同时,拐卖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典妻”或“租妻”等现象。
对此,江西省南安知府黄鸣珂如是叹道,“谋夫夺妻之案,抢娶孀妇之案,争奸互杀之案,拐卖妇女之案,层见叠出,使女子多而案件自少也”。
老照片中的迎亲队伍
其四,客观上抑制了人口的增长。
溺杀女婴的行为,不仅直接减少了人口数量,还引发了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显著影响了结婚率与妇女的生育率,最终减缓了人口的自然增长。
就拿溺杀女婴最为严重的江西来说,在明朝后期,江西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8人,居于全国次席;截至顺治末年,降到了全国第五位;到了同治年间,已经降到了全国第八位。
随着人口的下降,江西的经济地位也随之滑落,从明朝贡献全国赋税三成以上的经济强省逐步沦为了中游省份;到了今天,已经成为了“最没有存在感”的几个省份之一。
老照片中的江西九江
4)为什么“溺杀女婴”之风屡禁不止?
在历代统治阶层看来,溺杀婴儿不仅是一种残忍的行为,更是一种糟糕透顶的坏风俗。不过话说回来,官方似乎从未将之视为犯罪行为。
1)元朝应对“溺婴”案的举措
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在福建浦城县境内,发生了一起“祖父母亲手溺杀亲孙子”的惨案。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发生后,时任福州路闽清县尉的张宁在呈报中,以“南方之民,有贫而不济,或为男女数多,初生之时。进行溺死,浦城之风,独此为盛”为由予以结案。
原因很简单,在他看来,溺杀婴儿只是流行于当地的一种风俗,没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忽必烈在元大都
到了仁宗延佑四年(1317),时任福建道肃政廉访司准分司的李朝,在巡按至浦城县时发现了这起案件。很快,他在第一时间将这个“杀婴案”奏报朝廷,请求处置。
接到奏报后,元廷马上要求他“将当事人审讯明白”,再交由相关部门裁断,并敦促当地各级官员:
务常切丁宁诫谕细民,使知父子之道,仍多出文榜禁治。今后,若有将所生男女不行举养者,许诸人告发到官,以故杀子孙论罪。邻佑、社长、里正人等,失觅察者,亦行治罪。牒请行移,合属禁治施行。准此。移牒各处官司,依上禁治施行。
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1285—1320),元朝第四位皇帝,第八任蒙古帝国大汗,史称元仁宗
结合上面的记录看,元朝官方的态度非常明确,即要求“溺毙子女者,就要按照故杀子孙论罪”。
不过话说回来,根据当时的法律,“诸父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而非处以极刑。而且,这类罪名是可以“纳赎”的,即完全可以通过“花钱摆平”。
一言概之,在元朝时期,官方一直将“故意溺毙子孙”视为一种“恶劣习气”而非犯罪行为,朝廷从未对此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置方式。
在今天看来,“出榜禁止”的方法,充其量也只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元代《新编纂图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内页
2)明朝应对“溺女”案的举措
与元朝相比,明朝对“溺杀婴儿”的处罚更为严厉一些。
比如《大明律·刑律·人命·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中规定:“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不过话说回来,对于“溺杀婴儿”一类的案例,民间一直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
在一般人看来,家人溺毙自己的子孙属于“家事”,自己没必要也犯不上向官府主动揭发检举;与此同时,各级地方官员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对“溺杀婴儿”的行为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
随着时间的推移,溺毙子女的行为,俨然成为了某些地方的风俗。
《大明律》封面
成化二十一年(1485),陕西等地发生巨大旱灾,其他多个省份也爆发了水灾或蝗灾,一些地方还发生了地震。鉴于各地官府赈济不及时,以致饥民纷纷逃荒,民众流离失所,人心思乱(拓展阅读:理智看待:“明亡清兴”,究竟是“人祸”还是“天命”?)。
为此,明宪宗朱见深“下诏求直言”,以求顺利“摆平”这场天灾。
于是,时任浙江县学教员的郑璟,在呈递的奏疏中指出,浙江多地存在着严重的溺毙女婴的习俗,这种“上违天和,下伤民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招致天灾人祸的发端。
数据显示,明朝后期“越来越冷”
宪宗皇帝在看到这封奏疏后,旋即做出了这样的批示:
人命至重,父子至亲,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思败义,俗之移人,一至于此,此实有司之责。自后民间婚嫁装奁,务称家之有无,不许奢侈,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远方。
简单地说,他不仅要求各地严查“溺杀女婴”之风,还号召民间尽可能杜绝过于追求奢华的婚嫁习俗;对于溺毙子女的涉案人员,要将之发配至边远地区充军。
遗憾的是,由于官方没有将这一禁约正式编入明朝律例,因此各地的“溺杀婴儿”之风,并未就此得到有效限制。
明宪宗朱见深画像
3)清朝应对“溺女”案的举措
到了清朝,这种故意“溺毙子女”之风,一直有增无减。
早在顺治年间,时任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1616—1686)就在奏报中提出了“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忍心灭伦,莫此为甚”的问题。
对此,顺治皇帝给出了“溺女恶俗,殊可痛恨,著严行禁革”的处理意见。
不过话说回来,相应的“禁革”举措并未发挥什么作用。
西方传教士笔下的顺治皇帝和汤若望
面对“溺杀婴儿”之风愈演愈烈的现状,清廷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进一步提出,“溺女相习成风,著令禁止,违者照律治罪”。
资料显示,这是附于《大清律例·户律·户役·收养孤老》的“事例”,尽管没有编入“条例”,但也是经过皇帝核准后通行的。
简言之,即便这一“事例”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的实践当中,能够起到法律的效用。
讽刺的是,当这一风头过去以后,各级地方官员就很少再按照这一“事例”排查与审理溺婴案件了。
《荷兰东印度公司使团觐见中国大皇帝记》(伦敦,1669)封面插图中的康熙皇帝
到了乾隆年间,终于有人提议将“溺婴”纳入“违法范畴”。乾隆三十年(1765),时任御史刘天成提出了“请敕定规条,载入律例”的建议。
不过,乾隆并未同意。原因很简单,“溺女本有例禁,地方官果能实力奉行,其风自息。若必责成邻族乡保,报验查究,官为经理,则凡生育之家,必致扰累,而乡保等藉端滋事,势更无所底止”。
大臣跪拜乾隆皇帝,刊印年代1840年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乾隆逐渐意识到,倘若不能在律例当中明确“溺毙子女的罪责”,就很难根除“溺毙子女”之风。
因此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他要求江西各级官员“据实查办,一并严行禁止,俾士民家各知凛遵,毋得仍蹈前辙,以副惇化施仁至意”。
不过,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再严厉的官方律令,在传至各级地方以后大概率也会有所折扣甚至“变了味儿”。于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时任江西巡抚陈淮就在奏报中指出:“通省溺女恶习,自奉旨查禁后,现无其事。”
坦诚说,仅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能将整个江西省的“溺女恶风”予以全面取缔,完全是“胡说八道式的表面文章”。但事已至此,即便是乾隆本人也不会予以深究了。
西方传教士笔下的乾隆皇帝
晚清学者俞樾(1821—1907),曾经在《右台仙馆笔记》当中,特意提到过一件发生于宁波的“当众焚杀女婴”的恶劣案件:
一个求子心切的宁波人,在先后生下了两个女儿之后,逐一将之溺死。但待到第三胎时,生下了的依然是个女儿。
于是,心态崩溃的他“于空地上积薪,置女婴其上,举火而焚之”。火势起来以后,“(女婴)始则呱呱啼,继则动,久之皮骨俱焦,不复成人形矣。乃遂以石而投之江。”
此情此景,使得围观的数百人皆叹息不已。其中有人问他,为什么要对亲生女儿施以如此惨烈的酷刑?这个人说:被烧死的婴儿,是自己的第三个女婴,之所以用火烧死她,就是“冀其魂魄知惧,不敢复来也”。
且不论及女婴的父亲所为,仅从数百人围观但没有一个人出当面制止来看,社会各界对于这一极端恶劣的行为是持默许态度的;与此同时,这种公开烧死亲生女儿的事情,官府之所以没有当面过问,意味着在官方层面从未将之视为违法犯罪行为。
外地进京——西路行,刊印年代1882年,出处《伦敦新闻画报》
5)尾声
新中国成立后,“女性能顶半边天”成为了社会的广泛共识。
为了充分解放生产力,政府不仅大力鼓励妇女们主动挣脱家庭和婚姻的束缚,迈向更大的舞台,还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女性在婚姻选择、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与男性地位平等的基调。
时至今日,在“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体系日趋完善,不仅先后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和《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建立起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1960年代的宣传画报
根据中共妇联全国党组提供的数据,我国女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基本消除,高等教育中女生占比均超过50%。
在9899万农村脱贫人口中,妇女约占一半;全社会就业人员中女性比重保持在40%以上,其中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的女性已达55%。
与此同时,中国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突破了80岁,比世界女性平均水平高4岁;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至16.1/10万,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全国三八红旗手奖章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屠呦呦、张桂梅等为代表的女性在科技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创造了骄人业绩,一大批优秀女性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向全世界展现出了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半边天”形象。
时至今日,“女性能顶半边天”仍然激励着千千万万中国妇女在新时代中贡献巾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