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上海市人才工作局发布新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才规〔2025〕3号),并将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以下为政策核心内容的完整解析,帮助留学人员清晰了解落户上海的最新要求。
核心要求整体保持稳定
本次新政延续了2024版的主要落户门槛,包括学历结构、社保缴纳时长、劳动合同年限等基本条件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学历学位要求保持不变
留学人员需满足以下任一学历条件:
第一类,国(境)外博士,累计国(境)外学习时间至少为一年,若为联合培养,国(境)外学习时间至少半年。
第二类,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国(境)外硕士;或国内非“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硕士;或在国(境)外获得本科和硕士双学位。
第三类,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本科。
第四类,国内取得硕士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后赴国(境)外访学或进修一年及以上。
第五类,其他在国(境)外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但不满足前述高水平大学或“双一流”条件,适用更高社保标准。
新政继续强调,境外学历须以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标注的授予院校为最终认定依据。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市人才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社保缴纳要求保持不变
社保缴纳标准分为两种情形:
符合学历要求第一至第四类人员的,需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六个月社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符合学历要求第五类人员的,需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十二个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海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
社保与个税必须合理对应,不得补缴、不得由第三方代缴,合同单位与缴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其他不变
的基础条件
留学人员需在回国两年内到上海工作,并保持持续就业。
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申报时合同剩余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
年龄必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
用人单位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若为分支机构,则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需满足要求。
子女可随迁的条件为: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但在普通高中就读。
配偶随迁需满足在留学人员回国前结婚,且同样距离退休年龄五年以上。
落户申办
必须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
除学历与社保达标外,以下条件同样是落户审核的核心依据:
申请人必须在上海持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需与工资水平相符。补缴社保、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合同单位与缴费单位不一致均不予认可。
申请人需为企业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用人单位需长期使用该人才,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在受理范围内。
多类人才可实现“快速落户”
新政继续保留原有的快速落户通道,对于高端人才、科创人才和创业人才,提供更便捷的落户路径。
可直接落户的人员类型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沪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博士;
在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
在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技术或科研职务;
经市人才局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此类人员无需等待社保周期,是政策中最高等级的落户通道。
六个月社保可申办落户的人员
以下两类留学人员缴纳六个月社保即可申请落户:
由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引进的留学人员;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紧缺专业学位的人员。
创业人才落户政策继续保持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三人),可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申请落户:
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企业正常运营并依法为至少一名员工缴纳社保;
留学人员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
此类人员同样在缴纳社保满六个月后即可申办落户。
对于想在上海长期发展的留学人员而言,新政并未提高门槛,反而让实际操作更清晰,有利于具备真实海外学习经历的学生顺利完成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