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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落户:流动人口总则

北京落户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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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对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收养落户 undefined事处)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县级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拓展和增强主要依据流动人口积分而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力度。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统一的全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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