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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落户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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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职技鉴发〔2014〕22<a href=人才引进落户上海 undefined"/>号

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4〕14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实操材料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173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文件精神,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收费属“鉴证咨询服务”应税范围,需在国税部门办理税票登记。

二、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鉴定机构收取考生实操材料费时发票开写内容为“鉴定费”。

三、办理实操材料费收费税票的鉴定机构,请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国税部门办理,如有疑问请与其“货物和劳务税科”咨询。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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