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注:同一层次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或发证机构不同,只要学历学位备案信息与纸质证书一致,获取了“学位电子备案编号&或通过了学历学位认证,即可填报。
特别提示:
填报前应确认学历学位的备案信息或认证信息

填报教育背景指标前,务必事先确认学历学位备案信息是否准确或完成学历学位认证。指标审核过程中,该指标无法修改或删除。如需修改或删除,需待已填报的指标取得审核结果后操作,且应在年度申报阶段内进行。
请申请人综合考虑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得分,以及就学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情况,从实际出发,选择所能取得的较高分值结果进行填报。在该指标申报页面,设有教育背景积分模拟计算器可自测分值,综合比较后再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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