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加分情况说明: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从1998年7月1日起,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中,选取申请人在京累计缴费时间best长的险种月数除以12,即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以申请人小王的五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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