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首都一直以来都是各界精英人士的追梦之地,如何在首都北京落户?该如何计算北京落户积分分值,有哪些情况可以加分,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一、年龄指标积分标准
序号 | 年龄 | 指标分值 |
1 | 45周岁以内 | 20 |
2 | 45周岁-46周岁 | 16 |
3 | 46周岁-47周岁 | 12 |
4 | 47周岁-48周岁 | 8 |
5 | 48周岁-49周岁 | 4 |
6 | 49周岁以上 | 0 |
二、教育背景指标积分标准
学历 | 学位 | 积分 | 按照赋分规则扣除社保实际缴纳及相应居住年限 (居住年限按每年0.5分计) |
大学专科(含高职) | —— | 10.5 |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大学本科 | —— | 10.5 |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 | 学士 | 10.5 |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大学本科 | 学士 | 15 | 自毕业时间起前4年 |
硕士研究生 | —— | 15 | 自毕业时间起前4年 |
—— | 硕士 | 15 | 自毕业时间起前4年 |
硕士研究生 | 硕士 | 26 |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博士研究生 | —— | 26 |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 | 博士 | 26 |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博士研究生 | 博士 | 37 |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三、其它指标积分标准
序号 | 其它指标 | 指标分值 | 备注 |
1 | 合法稳定就业 | 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
2 | 合法稳定住所 | 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
3 | 职住区域 | 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 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
4 | 纳税指标 |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
四、北京市荣誉表彰指标积分标准
序号 | 荣誉表彰称号 | 荣誉表彰名称 | 命名表彰机构 | 分值 | 备注 |
1 |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 全-国劳动模范 | 20分 | ||
2 | 北京市劳动模范 | ||||
3 |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劳模待遇的先进典型 | ||||
4 | 全国道德模范 |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 | 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部委组织开展的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央文明委命名表彰 | 20分 | 其中第一至第三届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名义命名表彰 |
5 |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 | ||||
6 |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 | ||||
7 |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 | ||||
8 |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 | ||||
9 | 首都道德模范 | 首都道德模范 | 首都文明委 | 20分 | 第一届名称为:首都十大公德人物;第二届名称为:首都十大道德模范 |
10 |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 |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 |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或单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 | |
11 |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 | 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确认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 | 20分 | 2000年8月1日前由首都文明委评选表彰,名称为: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首都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首都见义勇为好卫士、首都见义勇为好卫士积极分子 |
五、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
科技领域 | |||||
序号 | 奖项名称 | 可以积分人员 | 奖项 分值 |
备注 | |
1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所有完成人 | 12分 | |
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12分 | |||
重要完成人(第4-5完成人) | 10分 | ||||
2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所有完成人 | 12分 | |
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12分 | |||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 10分 | ||||
3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特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15完成人) | 12分 | |
重要完成人(第16-30完成人) | 11分 | ||||
其他完成人(第31-50完成人) | 10分 | ||||
一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5完成人) | 12分 | |||
重要完成人(第6-10完成人) | 11分 | ||||
其他完成人(第11-15完成人) | 10分 | ||||
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10分 | |||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 9分 | ||||
其他完成人(第7-10完成人) | 8分 | ||||
4 |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 获奖者 | 6分 | |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 获奖者 | 6分 | |||
重大创新奖 |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 6分 | |||
重要完成人(第7-20完成人) | 5分 | ||||
特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12完成人) | 6分 | |||
重要完成人(第13-30完成人) | 5分 | ||||
一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 6分 | |||
重要完成人(第7-15完成人) | 5分 | ||||
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4完成人) | 6分 | |||
重要完成人(第5-10完成人) | 5分 | ||||
三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5分 | |||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 4分 |
文化领域 | ||||||
序号 | 奖项名称 | 可以积分人员 | 奖项 分值 |
备注 | ||
5 |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电影、电视剧、戏剧 | 编剧、导演、主演 | 12分 |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作品,相关主创人员可获得加分。 | |
广播剧 | 编剧、导演、演播者 | |||||
歌曲 | 作词、作曲、演唱 | |||||
图书 | 作者、责任编辑 | |||||
6 | 中国新闻类国家级大奖 | 中国新闻奖 | 特别奖、一等奖 | 获奖人员 | 12分 |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新闻单位申报,并荣获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的获奖人员,可获得加分。 |
二等奖 | 9分 | |||||
三等奖 | 6分 | |||||
长江韬奋奖 | 获奖人员 | 12分 | ||||
7 |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特等奖、一等奖 | 获奖人员 | 6分 | ||
二等奖 | 4分 | |||||
8 |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 | 电影、电视剧、戏剧 | 编剧、导演、主演 | 6分 | ||
动画片 | 编剧、导演 | |||||
广播剧 | 编剧、导演、演播者 | |||||
音乐 | 作词、作曲、演唱 | |||||
文学 | 作者、责任编辑 | |||||
其他艺术类 | 美术、书法、摄影 | 作者 | 6分 | |||
民间文艺 | 作者(表演类民间艺术:主演) | |||||
舞蹈、曲艺、杂技 | 编导、主演 | |||||
9 |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 | 获奖人员 | 6分 | |||
10 | 北京新闻奖 | 一等奖 | 获奖人员 | 6分 | ||
二等奖 | 4分 | |||||
三等奖 | 2分 |
2、在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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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奖项名称 | 获奖 时间 |
可以积分人员 | 奖项 分值 |
备注 | ||
1 |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工商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 | 一等奖 | 2012年起 |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 12分 | 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参赛项目获奖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花名册和核心团队人员花名册(法人如发生变更,需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
|
二等奖 | 9分 | ||||||
三等奖 | 6分 | ||||||
2 | 市科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地区总决赛暨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和行业决赛 | 一等奖 | 2015年起 |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 6分 | ||
二等奖 | 4分 | ||||||
三等奖 | 2分 | ||||||
3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以国家队名义参加的由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 | 2011年起 | 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牌的选手 | 12分 | |||
4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 第1名 | 2011年起 | 获得决赛前10名的选手 | 12分 | ||
第2-3名 | 10分 | ||||||
第4-5名 | 8分 | ||||||
第6-7名 | 6分 | ||||||
第8-10名 | 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