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作出规定。《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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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并开始执行,河北省对无户口人员的落户规定,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细化条款,多条措施明确,无户口人员具体如何落户。其中,困扰计划外生育人口落户的政策明确: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计划外生育分两种情况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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